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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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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利用VOSviewer、CiteSpace和Bicomb等文献分析工具,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分析,动态分析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基本特征,挖掘当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研究热点和重点研究方向。研究发现:自2018年以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逐渐成为一个受欢迎的研究领域,相关研究成果数量在2017—2022年呈现出高度的波动性;研究机构主要以高校为主,大多研究者主要从事农业经济学、民商法学、行政法以及地方法律制度的相关研究专家;目前或今后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资格权保障、宅基地确权登记管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乡村振兴战略等主题。未来,新一轮中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典型案例的研究应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权分置”的法理逻辑、乡村振兴战略、城乡统筹发展、农民的资格权保障机制以及使用权流转机制等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具有特定的作用方向,理论上可通过加速农村产业发展、提升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城乡文化交流、优化乡村治理结构、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等途径发挥推动作用,实践上改革试点地区已探索出诸多特色路径模式。基于对上海松江区、安徽金寨县、广西北流市三地典型实践的对比分析发现,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既与制度初衷和目标追求精准匹配,也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的离散困境。为此,建议从联动设计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分级联动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好服务保障、搞好宣传咨询与跟进引导服务等方面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地提升宅基地“三权分置”助力乡村振兴的作用效果。  相似文献   

3.
綦磊 《江汉论坛》2022,(12):120-126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是以宅基地的经济利用为指向的制度改革,而突破了人役属性限制的经营型居住权可以成为落实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权利路径。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经营型居住权实现路径,通过集体的同意权与收益分配权落实集体所有权,通过农户的资格权协调宅基地的身份性与经济性的关系,通过经营型居住权放活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经营型居住权实现路径,不仅满足了农户经营宅基地和房屋的需要,而且在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妥帖定位了集体所有权和农户资格权,是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内在要求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夏柱智 《贵州社会科学》2021,381(9):162-168
从政策梳理来看,宅基地政策保持稳健,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目的是为宅基地流转提供产权合法性,激活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可从地方经验中概括出两种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象山模式"和"义乌模式",这两种模式试图为不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产权合法性,从而突破现行法律.同时必须注意到当前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困境,宅基地价值的实现缺乏普遍的市场前提及宅基地"资格权"尚缺乏经验的坚实基础.由此可见,放活产权的宅基地改革构成了乡村振兴的必要条件,然而并不是充分条件.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要厘清地方经验及其局限性,防止和现行宅基地政策的基本原则冲突.  相似文献   

5.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地权利的分割和配置为主线展开。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地产权与经营改“公有公用”为“公有私用”模式,“两权分离”得以逐步确立。实践证明,“两权分离”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最优制度选择,其制度绩效得到了充分释放。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该制度安排开始显现出负面效应。“三权分置”是因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在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相关主体权益、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展现出显著的制度绩效。但是,“三权分置”并不排斥“两权分离”,两者将长期并列运行。实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目标,要秉持渐进式路线依法推进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充分预见并防范其可能风险。  相似文献   

6.
通过社会实地调研,获得事实依据和符合逻辑的制度运行线索,对破解新时代土地改革中农村社会矛盾与法治困境颇具意义。针对乡村调研中呈现的农民对农地改革的主要权利期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三权分置"的乡村认知与实践、宅基地使用权行使的改革需求、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与征地制度运行等方面的难题,对农民关注的改善城乡差异的经济境况和确认、保障集体成员权进行法理分析,可以得出农村土地流转及"三权分置"的实践与相关立法、理论之间有一定距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基础薄弱,农地征收制度残缺不全,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有增无减等结论。农地改革思路与实践对话的法治要求是:普及"三权分置"的政策意图,践行与释明其新制度设计;推进"三块地"改革的法治建设,借改革良机夯实其制度运行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三权分置"是乡村振兴视阈下宅基地改革的核心政策.从政策科学与工具视角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进行研究,在主体逻辑上可以深化政策识别传导功能,在实施逻辑上则有益于优化工具技术方案.从"目标—工具"视角分析19份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本,结果表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在工具运用层面存在环境型政策工具运用过溢、供给型政策...  相似文献   

8.
张卉林 《东岳论丛》2022,(10):184-190
“宅基地资格权”是由中央政策性文件创设的新概念,实践中对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性质、主体认定、权利内容等存在诸多争议,资格权的确认、登记和退出等环节的制度构建也不健全。根据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及宅基地资格权的功能设计,宅基地资格权应定性为成员权的衍生权利,权利主体和行使主体分别认定为“集体成员”和“农户”,权利内容包括宅基地分配请求权、监督管理权、取回权、优先受让权、政府征收补偿权和救济权。在制度建构方面,应当在尊重各地区实际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对统一的取得、登记和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南部边境地区受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民族问题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影响,“三非”问题较之其他地区更显复杂,增加了治理的难度。在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应构建合纵连横式的政府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国家层面,继续加大兴边富民力度,以边境地区的繁荣促稳定;地方政府层面,构建边境“三非””问题治理运行网络,发挥政府治理“三非”问题的主导作用;乡村层面,重建乡村自治网络,提高乡民自主治理“三非”问题的积极性;社会层面,加大相关非营利性公共组织建设,增强社会自我调节的能力。  相似文献   

10.
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大量的、持续的财力投入,完全依靠国家兜底并不现实,必须增强乡村的“造血功能”,依靠集体经济增强乡村治理的“硬核”能力。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人民公社时期、双层统分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和农地两权与三权分置时期,发展演变的目标逻辑、形式逻辑和发展逻辑各不相同,但均与当时乡村发展战略有一定的契合度。目前,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样态愈加多样化。四川省彭州市作为集体经济全员化的典型代表,在特定行政生态环境作用下,村党委运用合法机制,理性地将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了党建引领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权和乡村治理权“合二为一”的组织同构模式。在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构中,制度性趋同、竞争性趋同和模仿性趋同交织进行,集体经济在发展中迅速嵌入治理制度、资源和技术,及时补位治理主体的缺位场景,降低了乡村治理成本,提升了治理效率与效能。  相似文献   

11.
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的实践面相,一是可以更好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二是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充分发挥闲置宅基地使用效益。通过对2018年以来的207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裁判文书的梳理归纳,可以发现我国当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裁判文书中,存在大量类案不同判的现象。由于宅基地案件存在易发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认定合同效力认定方面、所采用的裁判依据不同等,究其原因在于权利不明确,管理不到位以及裁判规则不统一,为此建议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第一保证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资格权;第二强化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和权利,还要对农民行使宅基地权利进行有效和适度的干预;第三尝试统一裁判规则,明确相关主体的行为预期。  相似文献   

12.
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确定为物权,既符合"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且不违背集体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农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底线,具有现实可行性。农村土地经营权物权化的理论困境源于相关理论和法律上的思维定式。通过将土地承包权重构为身份性财产权,将土地经营权视为与土地承包权具有同等地位的基于集体所有权的独立权利,便可破解这一理论困境。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重构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设计为完全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赋予其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初衷。  相似文献   

13.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并非单向的线性关系,而是多层相关的循环关联,并且各产权科层之间具有相互嵌套性。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人地分离”现象更为普遍。与此同时,扩权赋能使外部主体不断介入集体内部,导致行政村、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三者的功能差异越来越明显,且重合度日渐降低。从产权科层嵌套的视角看,个体层次的权利叠消、集体层次治理主体的异质化、国家层次治理规则的虚置化等问题凸显。为了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采用动静结合、两权分离等方式对多元治理主体进行类型化赋权,在个体层次实现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目标;在集体层次应按需拓展产权的权能,并对村民权、成员权和股东权进行规范化分置,实现效率与协调的目标;在国家层次应对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利以及多元治理主体的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和界定,保障治理规则的实质性运行,从而实现乡村治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结合我国《民法典》的实施,研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乡村治理中的问题,意义重大。研究这些问题时,要重视两个核心的民法规则:一个是《民法典》第96条关于农村集体法人作为民法特别法人的规定;另一个是《民法典》第261条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规定。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所有权制度的重大变化,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完善乡村治理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准确认识社会主义的土地理论、农村集体化理论,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在涉及农业的经济基础已发生本质变化的情况下,勇敢地推出农村地权流转的政策思路。在乡村治理的法制建设中,要解决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相区分的问题;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中建立股东大会、成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问题;完善集体组织中的成员和成员权的制度设计;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把"三权分置"当作一项重要的制度予以推广,搞清楚地权运作的法律基础问题;把紧宅基地审批关,推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满足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权利及新型农村合作社问题的需要;解决农村集体、农民家庭和个人的各种土地权利登记问题。  相似文献   

15.
对于多元主体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权利配置,既要保障多元主体的合法权益,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同时也要平衡多重制度目的,防范制度风险,防止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以合作建房为名义买受宅基地使用权。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利用既有宅基地合作建房并分配房屋时,不受“一户一宅”规则的限制。在房地分离主义下,房屋与土地均为独立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等均可成为房屋所有权的土地权源。非本集体成员与农民合作建房时,应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架构,采取“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租赁权”的法权结构,由农户保有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成员依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一定期限的宅基地租赁权,并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相似文献   

16.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和最大特色就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稳定承包权,把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出来使之放活,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然而,放活农地经营权,涉及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权利关系、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土地流转方式对抵押的影响、实践中可能产生的抵押风险等一系列政策、法律和实践操作难题,只有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这些难题,才能推进"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三权分置已成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既定政策选择,理论研究不应仅停留在政策认知层面,而应进行执行效果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当前传统农区三权分置政策执行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并受到政策执行受众、政策执行制度环境、政策自身特征、政策执行结构等方面的影响。传统农区三权分置政策执行亟须进一步配置和完善"三权"权能,实现立法与政策相衔接,剥离土地的附加功能,重视政策群的系统效用。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三权分置是今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也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制度条件。“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成为未来农地流转的基础模式,即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实现土地的“成方连片”,农户对承包权的保有以实现财产性收益。从法理上,以“经营权流转”为基础的流转方式能够适应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业股份合作社、土地信托等典型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模式,也能够化解在农业规模化经营中,土地流转与农民失地这一矛盾。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实施对于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在2021年12月25日举办的“民法典与社会治理”学术论坛上,与会专家就民法典与媒体治理、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民法典与我国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构建、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治理、民法典对房地产市场及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治理实践、民法典担保物权改革对营商环境的治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效考察、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对诚信价值观的实践、民法典与商法发展的新动向、民法典与比较法、民法典时代的教与学、民法典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度的交流和讨论。  相似文献   

20.
屈茂辉  张媞 《河北学刊》2022,(5):204-211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宅基地发展权的赋予和配置。当前,《民法典》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仅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而无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发展权能。法律缺位以及农户以非正式制度方式对于宅基地发展权的事实上的享有,导致政府、集体、农户在宅基地发展权上的争端始终不断。未来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赋予集体和农户对闲置宅基地的部分发展权,并通过债权或物权方式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发展权,进而形成由集体、农户和社会等多主体共享宅基地发展权的局面。《民法典》或《土地管理法》应当以正式制度的方式承认宅基地发展权,并规定享有主体和利益分享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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