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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聚众淫乱罪属于无被害人犯罪的一种类型。我国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分为公然与秘密两种类型。从无被害人犯罪的角度,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入罪不具备法益侵害性、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不符合社会需要和民意,应当除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符合犯罪的本质,应当犯罪化。并且二人的公然淫乱也应当入罪。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5,(8):180-185
以寻衅滋事这一传统罪名规制网络谣言,可以弥补现有法律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的短板,但是,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特征"也意味着如果不能合理地理解和适用该罪名,那么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的风险就不可避免。认定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标准:虚假信息主要是指事实性描述的虚假性;行为人犯罪时的主观动机必须是真实恶意;所造成的后果是导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指现实社会中的公共秩序,是一种有条不紊的生活状态,网络空间秩序、国家、政府形象以及道德秩序都不属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4.
聚众淫乱罪的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存在争议。从规范的方面分析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将本罪分为秘密型与公然型两种,并对区分秘密与公然的标准提出意见。从法理方面,分别对两种行为类型进行分析:从刑法介入道德的准则角度,分析两种类型违背的伦理道德;从刑法谦抑角度,分析两种行为类型是否符合刑法宽容性、补充性、经济性。结论是秘密的聚众淫乱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公然的聚众淫乱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5.
疫情背景下,有关网络传谣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大量裁判案例显示,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打击范围出现了相当程度的偏差,亟需对该罪构成要件的规制范围做出更加贴合时代需求的分析研究。在解释论上,应将“虚假信息”解释为“与事实不符的信息”,而非“没有根据的信息”。不应将行为人的“实质恶意”视为“主观明知”的判断因素。在逻辑上,虽然“网络空间秩序”是“公共场所秩序”的内涵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还不宜将之上升为独立的刑法法益。因此,我们应将该罪中的“公共秩序”限缩解释为物理空间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在下次刑法修正时,立法者可以考虑将在网络中传播谣言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明确设置为一个独立的轻罪罪名。  相似文献   

6.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现行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本文分别就该罪中的客体内容、客观内容、主体内容、主观内容等问题,运用法理深入解析。  相似文献   

7.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现行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本文分别就该罪中的客体内容、客观内容、主体内容、主观内容等问题,运用法理深入解析.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部分网络直播呈现出泛娱乐化、内容杂乱无序、无门槛和消费女性文化等消极特点,极易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网络直播主体包括主播、平台提供者和观看者。主播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淫乱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平台提供者可能涉嫌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观看者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杀人罪等。另外,在认定网络直播主体违法性认识时,应当将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作为分析的前提,坚持责任说并将违法性限定为刑事违法性。在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时,应当根据自然犯与行政犯相区别的原则和推定与例外相结合的原则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9.
严格区分计算机信息犯罪的刑法学或犯罪学属性、狭义属性或广义属性 ,在非专指侵害计算机信息罪的场合 ,并无必要。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属性 ,以及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刑法的要求来看 ,有必要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客体的归属对象予以扩大。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的犯罪行为更适合脱离盗窃罪而单列罪名“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主观过程构成要件 ,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认清构成该罪的“后果严重”是已然还是未然性的。  相似文献   

10.
自2013年9月9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扩大化适用问题颇有争议,对《解释》进行合理解读,有利于防止寻衅滋事罪不当扩大。《解释》肯定了信息网络属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不限于公共场所秩序,具有合理性,但为防止寻衅滋事罪的滥用,只有具有公开属性的信息网络才属于公共场所,同时仅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不属于网络寻衅滋事。实践中应严格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举证行为与“严格混乱”的因果关系,处罚上做好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21,41(11):116-128
元代为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其表现之一就是出现了不少影响后世的新罪名。像传统盗罪衍生出的掏摸与白昼抢夺,传统奸罪衍生出的刁奸与欺奸,均从元代才开始出现,由此产生了不少相关判例与法律解释。这些罪名在当时的法律文献中常有单独篇目,如掏摸与白昼抢夺在《元典章》"刑部·诸盗"篇中列有专目,欺奸在"刑部·诸奸"篇中亦有专目,刁奸虽无专目,但在元后期颁行的《至正条格》中至少有六个条目。元代有关盗罪与奸罪的司法实践,直接影响到以后明清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它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主要的犯罪类型 ,此罪在罪过上是直接故意 ,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两方面的内容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目的也是主观要件之一  相似文献   

13.
肖敏 《兰州学刊》2009,(12):128-130,109
主观恶性说有着悠久历史,在其历史嬗变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义务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及道德危害说等具体学说。主观恶性说的合理之处在于指出行为人主观上时法律的否定态度,而其疵瑕之处则是只强调对法律的遵守而轻忽法律的合理内涵,易造成恶法亦法,从而导致立法者暴政,故为维护公民基本人权,重构主观恶性说可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聚众犯罪是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一种犯罪,与共同犯罪存在交叉关系,共同犯罪的制刑规则不能适用于聚众犯罪。聚众犯罪的特点和刑法体系内的协调性特征决定了聚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加重犯限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不包含在内。  相似文献   

15.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合理运用体系解释可以使法条与法条之问,法条前后段之间,以及法律内各款、项之闻,相互补充其意义,组成一个完整的规定,以此确定其含义.鉴于我国对经济犯罪规范表现出较为典型的罪群式立法形式特征,运用体系解释原理结合罪群中相互之间的法律规定,阐述每一个具体的刑法条款就显得尤为必要.当然,罪群式经济犯罪规范体系解释中,不能简单适用"明示排斥默示"规则,而应根据体系解释原则科学解释.同时,在同一罪群中,当罪与罪之间的构成出现交叉或重叠时,必须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保持各罪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6.
对有关财产犯罪问题的分析,应以民法理论为基础。盗窃罪与侵占罪客体的认定、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物的认定及占有关系的认定等均应参照民法理论进行解释。民法语境下,可以从主体方面、主观方面、客体方面、客观方面四个维度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相似文献   

17.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员或非驾驶人员的主体要件和故意的主观要件。准确适用该罪名,必须深入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同时,深入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竞合时的罪名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5,(1):142-147
对生态犯罪空白罪状的不法要素界定和补充,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底线的同时,应当将某些不法类型合理地解释进去,以丰富与充实其不法的内涵。在具体的生态犯罪罪名解释时,非刑事法律的规定未必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不法的要素。在罪量要素遴选与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删除主观要素和主体性要素等非客观的要素,将其重新回归到责任要素的体系之中,进而保证罪量要素的自洽性。在具体罪量设定中,刑法应当进一步地周延罪量的范围,统一规定关联犯罪的罪量要素,以增强量刑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19.
《东岳论丛》2016,(12):109-115
原旨主义解释方法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中占据特殊重要地位,从某种角度而言,一部美国宪法解释史就是原旨主义与其对手的争论史。原旨主义解释仰赖于民主、宪法权威和法律客观性等传统价值,而非原旨主义在这些方面都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意见。原旨主义认为尊重宪法原意是确保宪法客观性的不二选择,而非原旨主义却认为,恰恰是固守原意才无法保证客观性,而且法律的客观性应当是一种适度的客观性。  相似文献   

20.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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