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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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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者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从合同法也可以从侵权法路径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比较而言,合同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力度是很有限的,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更强大的保障功能,保护范围也更广泛,更能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彰显人文主义的关怀,填补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  相似文献   

2.
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活动者怠于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从合同法也可以从侵权法路径为受害人提供救济。但比较而言,合同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保障力度是很有限的,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具有更强大的保障功能,保护范围也更广泛,更能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彰显人文主义的关怀,填补侵权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  相似文献   

3.
滥用民事诉权侵权与民事侵权存在实质关联。从本质上看,滥用民事诉权不仅违法,而且侵权。我国现行侵权责任制度缺失滥用民事诉权侵权的责任立法,存在救济上的局限。明析滥用民事诉权的侵权责任形态及各种具体责任类型是构建救济滥用民事诉权侵权损害的民事实体法体系的前提与基础。前者必须从三个层次加以认识,后者应该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坚持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加以考量。  相似文献   

4.
危险责任自产生以来,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由于危险责任通过损害的分配实现公平正义,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根据,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这决定了责任主体应是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负有责任的人,通常为危险活动或者对危险物的支配者和控制者。危险责任虽也有免责事由,但由于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源的危险性不同,危险责任不能如同过错责任那样有统一的一般免责事由,同一免责事由在不同的危险责任中免责的效力也不同。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补偿是其首要功能,但对于危险责任来说首要目标是预防损害的发生而非以补偿为首要目标,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上预防功能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风险社会,一方面因危险造成的损害会是极严重的,为保护产业发展,法律对危险责任有的还规定赔偿限额,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又须给予充分的救济,因此,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出现了救济多元化的趋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救济受害人。  相似文献   

5.
后续损害处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交叉地带,其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在各国及我国存在着差异和争议。对后续损害的救济不能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后续损害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应区分瑕疵物本身的损害和瑕疵物导致的其他损害等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配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提供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救济路径,但这种弥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扩张侵权责任的做法值得反思,给司法裁判带来的变化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6.
初级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和源头,只有从源头着手,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民法对初级农产品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模式随着社会发展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无法有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受害人的救济。应当将初级农产品侵权责任纳入产品责任范围,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7.
加害给付情形下,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不能够全面救济受害人,应当扩张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加害给付下的违约责任纳入到侵权责任领域进行救济。承担责任后,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侵权责任的扩张应仅限于加害给付的场合下,不能任意扩大。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是建立在统一的“污染”概念之上,对各类污染行为一体适用统一的规则。但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生效7年间432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未得到统一适用,损害后果也难以运用传统损害的形态和手段加以量化和救济。其原因在于,对“污染”概念不加区分有违环境致害的科学机理,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演进规律,试图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救济范围更是侵权法不可承受之重。相应的对策是,重新建构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并发挥不同法律部门的制度合力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9.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的认识和社会舆论、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研讨,在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同时,引入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0.
公立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与自治主体的双重角色,相应地其侵权救济制度也分为两部分:其一为行政行为侵权的救济制度,其二为自治行为侵权的救济制度。行政法治是行政行为侵权救济制度构建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基础,行政行为侵权救济制度包括: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禁恶,并提供正面激励,使人们积极守法.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可以有效的改变经济人的成本-收益结构,使经济人不因侵权而获利,不因受损而得不到赔偿,从而激励经济人作出遵循法律的选择.侵权责任原则的适用实际上是通过侵权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的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和最大效益.  相似文献   

12.
文章系统地从法律的适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和免责事由等方面阐述了血液制品一般缺陷致人损害侵权中如何适用产品责任的问题。文中重点指出,此类侵权同时属于医疗行为侵权,因此在因果关系上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也兼具督促医院及时保留血液制品残液之目的,建议对血液制品存在缺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3.
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对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有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满足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  相似文献   

14.
夫妻侵权之责任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夫妻侵权,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过错行为,并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遭受到直接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鉴于已具备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基础,立法上应该通过完善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明确配偶权,确立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这对完善婚姻立法,减少家庭暴力等婚姻关系内部的侵权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狭义的职务侵权仅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特定性、赔偿原因的职权性、可归责的违法性以及权益的实际受损害性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职务侵权因侵害民事权利,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我国立法和法理上考察,职务侵权责任是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应在未来立法中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应建立在权利能力说之上,在胎儿权利能力性质上应坚持法定停止条件说。因胎儿所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使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间接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侵权行为人的特定性等特点,使侵害胎儿利益行为的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上有特别要求,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而受到特别限制。基础;侵权行为;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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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损害赔偿的事后补救功能相比,预防性责任是环境侵权中一种积极的事前救济措施。侵权责任中的预防性责任在保护环境以及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更为有效,但鉴于预防性责任在环境侵权中的“客观不能”,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应积极进行制度完善,促进预防性责任更好地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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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表现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性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似文献   

19.
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胎儿人身利益,或虽无过错,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多样性、发生时间的特定性、损害事实认定的时间性、请求权行使的特殊性等特征。我国应借鉴台湾省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视为已经出生,用概括保护的办法保护胎儿利益,以追究侵害胎儿利益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民法作为私权利的基本法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侵害时,侵权法应当对未成年人提供周全的救济,但我国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却存在诸多问题,司法中出现不公正的结果,这些现象衍生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过错认定.厘清各方过错状态、明确各方过错成立之标准,是问题解决之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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