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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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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晗 《中国社会科学》2023,(3):168-186+208
中国宪法中规定的社会权条款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宪法学的积极权利或社会经济权利等概念进行解释。在立足于中国宪法的体系解释视角下,社会权具有民生保障、民主政治和国家建构的三重维度。在中国宪法的整体结构和规范意图中,社会权也不只是一种社会经济权利,而且是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权利。具体而言,社会权不仅是个人向政府索要经济福利的请求权,也是实现完整社会身份的基本公民权。社会权不仅仅具有社会经济性质,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性质。社会权的规范结构,特别是社会权的功能及义务指向,也需要基于此种性质进行建构。社会权的功能更多地体现为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其具体的保护义务不仅指向合宪性审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具体国家机构,同时也指向了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从而形成一种中国式的社会权制度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2.
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不仅具有主观权属性,也具有客观法属性,这为社会权可诉性的"司法与准司法"路径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诉讼是社会权在宪法层面可诉性的本源路径,我国宪法诉讼应采用"最低限度主义",通过运用宪法明示性条款直接保护社会权、通过审判发现宪法中的默示性社会权等方式缓慢稳妥地促进社会权的司法保护。宪法解释是中国语境下社会权可诉性的路径,我国宪法解释宜采用"原旨主义"解释方式。在宪法层面,通过对宪法条文涵义与国家政策的宪法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民法层面,通过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解释来保护社会权;在行政诉讼法层面,通过肯定性行政救济手段与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来保护社会权。  相似文献   

3.
如何保护未列举基本权,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美国最高法院往往从宪法文本中找到权利的来源依据,再根据基本权利分析模式,辅之多元化的宪法解释方法,实现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积极从宪法文本中推导出未列举基本权,同时要擅于利用各种宪法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4.
忽视宪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的重要意义,是亲属拒证权不能真正确立的根源之一.因此,采用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理论分析亲属拒证权以及在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影响下保障该权利十分必要.作为主观权利的亲属拒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蕴含的家庭权而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它要求"个人得主张"的请求权必须在立法中得到保障,以抵御国家权力对家庭的过度解构.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亲属拒证权内嵌着家价值,以这种价值为基底的亲属拒证权构成了对立法以及司法的价值决定,因而国家负有保障该权利的积极义务.作为基本权利的亲属拒证权应该在刑事立法中得到确认.裁判者也负有在刑事判决的说理部分对相关判决是否符合亲属拒证权的原则和精神做出合宪性解释的宪法义务.  相似文献   

5.
诉权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 ,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双重涵义。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前提和保障 ,包含了起诉权、对不受理裁定的上诉权、获得裁判权等内容。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诉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属性。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 ,从而突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  相似文献   

6.
胡玉鸿 《浙江社会科学》2023,(12):43-55+157
民生权利的界定及研究,在国内已有不少成果,但仍需作进一步的辨析与界定。民生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社会权,仅为积极权利,其还具有消极权利的属性;民生权利并非是只能由国家和社会辅佐下才能实现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既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也包括特定场景下的弱者;个人对自己的民生幸福同样承担重要的责任。对民生权的界定,须遵循法学方法论上有关概念的给定准则,并注意其与其他权利形态的差异。总体而言,民生权是人们在保全自我、经营生计基础上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民生”“自然权利”“幸福生活”是理解这一概念的主要切入点。  相似文献   

7.
基本权利存在位阶秩序。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对私法立法和司法具有效力。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要求私法立法不得与其相悖,当其变化时,私法须及时调整。实践中,私法立法可能滞后,导致二者间的矛盾,并产生法院依据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衡量私权利冲突的必要性,这是晚近宪法私法适用的根本原因。实质上,宪法间接适用是普通法院对私法原则或不确定概念所作的合宪性解释或控制。权利位阶秩序上,我国宪法与私法不相一致,面临着在宪法和私法上对权利位阶秩序双重调整的任务。在此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在私人诉讼中采用宪法间接适用模式,进行个案救济。  相似文献   

8.
住房权宪法保护之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它对人权体系中其它权利的享有举足轻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从宪法层面对住房和与住房有关的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住房权的宪法化和救济的司法化趋势非常明显.住房权宪法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宪法明确规定住房权,并作为国家政策指导原则给予间接司法保护;二是宪法明确规定住房权,并给予直接司法保护;三是宪法未明确规定住房权,但通过其它方式予以间接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9.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民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主要不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而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仅仅对自由权负有消极义务,也不只对社会权负有积极义务,国家对每项基本权利的义务都具有复合性,负有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的双重义务.以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生命权为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国家机关对公民的生命权不仅要消极尊重自己不去侵犯,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积极保护.国家对基本权利应当在消极尊重与积极保护之间取得恰到好处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健康权观源流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蒋月  林志强 《学术论坛》2007,(4):144-148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健康权的探讨仅限于私权领域。事实上,健康权的发展至少可以归纳为三个历史阶段,首先是朴素的私权观,继而是萌芽的社会权观,最后是在二次大战前后成为各国宪法和国际法强调的基本权利和现代人权,从而彻底地改变了其“消极权利”的性质。健康权从私权上升为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历史进路说明,健康权不仅在私法领域,更是在宪法和国际法的高度要求国家通过积极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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