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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股权无主不仅会使股权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纷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可能会引起公司僵局,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但法学界对无主股权的归属问题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公司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科学地界定无主股权的概念并确定其归属,不仅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学者多以占有无主财产为起点对所有权起源进行论证,主要是因先占为表彰权利最原始的方式。自然理性告知人类,其在出生之时就获得维持自身生存的权利,当人类逐渐意识到,若不通过劳动获取更多资料,世界所提供的资源迟早会被消耗殆尽。当人类基于据为己有的意图对无主物进行占有控制,此时物的支配状态便发生变化,从"无人支配"变成"有人支配",财产便从无主转变为有主,有主物就此产生。对所有权起源进行探究,有助于探析财产由无主到有主的演化过程,对完善所有权理论体系,进而完善财产法理论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秦伟  刘宏渭 《东岳论丛》2004,25(6):184-186
分别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对所有权之处分,它仅指法律处分,不包括事实处分。法律处分包括分出、转让、抛弃及负担设定。应有部分进行的"量"之分割,其性质与所有权无异;应有部分之赠与,应有优先购买权;抛弃中被抛弃的应有部分之权力的归属,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在负担设定中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及负担设定后,能否再行设定同类或不同类的负担,是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4.
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公司法》并未对各种具体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作出明确规范。对于司法程序中拍卖被执行股权以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与《公司法》《拍卖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目前的法律架构下,应当寻找适当的途径解决这种法律冲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杨善长 《晋阳学刊》2014,(5):135-140
在隐名出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公司法解释三》区分内部法律关系与外部法律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调整规则。在内部关系上,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出资人是股权的最终归属者;在外部关系上,依据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转正",必须受到其他股东同意权的限制,笔者认为,此限制应当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适用一致的同意权比例标准,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外观主义理论,并基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名义股东应与实际出资人就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股权的性质、内容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本文从分析法人的本质入手,提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均是“法律上认可的人”,因而法人财产权概念应与自然人财产权概念一样,是指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等在内的各种财产性权利。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将各种财产投入公司法人以后,就丧失了对这些财产的相应权利(转由公司法人享有),同时作为对价取得了对公司享有的股权。股权的一种既非所有权也非债权的新型民事权利,是带有一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监督权等。《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和某些关于股权性质的观点是混淆了股东大会、股东全体和股东的概念,将作为公司法人机关的股东大会的权利看成了股东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叶林  林一 《河北学刊》2007,27(6):181-185
公司信息是公司的最重要财产。公司信息报告与保密制度是弥合信息保密与公开关系、维持公司健康发展的公司法基础制度。在实证层面上,公司信息传递呈现了从经理—董事—股东—债权人的结构,应当按照有限公开、平等公开、分类公开原则,构造完善的公司信息报告制度,以全面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公司信息报告,既是约束公司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具活力的法律规范,应当经常保持与社会实践统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本文通过探讨我国公司法修改的时机、条件及基本原则,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立法例,拟从公司类型的合理化、法律内容的精细化、法律性质的兼容化、公司治理的多边化、公司运营手段的电子化以及公司诉讼的可诉化等方面对我国公司法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0.
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司设立是公司企业维持的基本前提,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寻求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各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的制定法根据。我国公司法也应当统一公司设立的制定法根据,确定公司设立方面的准则主义,并且赋予公司瑕疵设立以完全有效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有限责任公司融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之优点于一炉,集有限责任和灵活管理结构于一身。但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能抽回投资,于是转让股权也就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但是为了维护其人合性,对股权转让又必须做出适当的限制性规定。以规则分析为核心内容,通过对股权转让基本原理的阐释,股权对外转让现行规定的剖析,结合《公司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基本问题与规则进行详细剖析,提出对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2.
公司设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对于公司设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各国公司法很少涉及,我国也是如此。本文在探讨公司设立中常见法律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公司设立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抛弃物与遗失物不同,抛弃物权产生物权终止或消灭的效力,无主的废弃物依习惯由拾荒者和国家取得物权。据物权法定原则,笔者主张物权法明定"抛弃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确认其后果和抛弃物先占原始取得制度;设置错误抛弃物的赎回制度;反对"以拾得遗失物对待拾得贵重抛弃物";反对笼统的废弃物国有说和丢弃场所说;倡导以物尽其用原则规范废弃物的权属。  相似文献   

14.
公司运行一旦出现僵局,股东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公司僵局的成因主要是:公司决策实行多数表决制的负面影响,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股权缺乏多元化,股东的利益差别,法律规定的不足.2006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滥用权利股东的赔偿责任、强制控股股东收购股权、明确股东间接或直接诉讼的权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司法解散.但<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方面过于谨慎.应当细化公司章程,完善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应对机制,司法合理介入,直接诉讼解散公司,强制股份置换,拓展纠纷解决方式、增加仲裁和调解.  相似文献   

15.
是消灭公司并入存续或新设公司取得消灭公司的财产,概括继承消灭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债务人公司财产减少说为其理论基础。对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范围界定和保护的程序设计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当适度注意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平衡,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不够。现实中诚信原则的普遍缺失,国家现行政策对债权人的保护亦不平等,需通过公司法的修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公司僵局是公司处于"目的不达"的事实状态,法院审理有关公司僵局的案件时,应当遵循"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结合"公司目的不达"的事实,酌情采用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制股权转让等救济措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裁判公司解散案件的受理条件,没有排斥强制股权转让的适用。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存续目的和公司僵局的成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分别适用裁判解散公司和强制股权转让。  相似文献   

17.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8.
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源于股权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过于原则 ,不利于对股东此项权利的保护。本文对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法理依据、及其与公司利益的冲突等作了一定的探讨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公司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国企高管腐败问题频发,篡夺公司机会已经成为国企高管进行利益输送的一种重要途径,规制国企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相关法律亟须完善。国企高管篡夺公司机会在法律性质上既是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是侵害国有企业权益的行为,需要通过企业法(主要是公司法)和刑法共同进行规制。基于公司法和刑法的不同特点,在认定标准上,公司法应当适用绝对性规则,刑法则应以利益或期待因素为依据。基于公司法与刑法的不同功能,在责任追究上,一方面要明确划分国企高管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两种责任的无缝衔接实现对国企高管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有效防控。  相似文献   

20.
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民事权利,具有整体性、复合性的特点,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应遵循概括继承的原则。作为法定的引起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的继承将导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变化,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章程的约定是否应该有法定的底线,如何平衡公司现存股东与死亡股东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仍需要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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