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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立法发展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了改革完善该程序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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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群林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4):30-32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应通过加大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举行复核听证、实行复核程序律师强制参与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及重大分歧案件再复核制等措施,完善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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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目标与程序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是对法院的死刑裁判权进行有效制约,为遭受死刑裁判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此二目标,死刑复核程序总体上具有行政审批与司法审判的双重属性,程序构造应当关注被告人对这一程序的实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设计则应当包括程序启动方式、审理的范围与具体方式、复核结果的法律形式、复核的期间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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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过程和方式上来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启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过程和方式、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结果的处理。应对现行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制定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或实施意见,以更好地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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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传统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改革以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在这个问题探讨上,基础理论的研究尤为重要,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变迁与回归历程的考察,可以分析死刑核准权变革的深层次法律意义,探求死刑复核程序建构的理论基础,重新定位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目前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设计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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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庆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2):61-64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虽有所进步,但其中的辩护权部分内容简单,不易操作,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钻法律漏洞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为最大限度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应当为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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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直接影响程序正义和实体结果,当前指定辩护的缺失与被告人强烈辩护需求之间矛盾突出。首先,应改变重监督轻救济的思维方式,明确死刑复核阶段的指定辩护权,确保律师参与的广度。其次,应加强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使律师具备有效辩护手段,强化政府责任提升律师辩护能力,保障律师参与的深度。最后,摒弃行政审批模式,在死刑复核阶段增设听证程序拓展辩护时空场域,强化律师参与程序的话语权,增进律师的参与效度。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指定辩护制度必定沿着缺失指定辩护——扩展指定辩护——强调尽职辩护——突出辩护效果的轨迹前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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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考察我国死刑程序的改革实践可知,改革力度很大成效显著,死刑适用越来越慎重,死刑数量大幅下降,改革落实不力亟待深化;"自伤式"、"合作式"、"运动式"、"口号式"是既有改革进路安排失当的真实写照,是滞碍改革深入推进的根本原因;死刑程序改革的适当进路应该设定为:适格主体理性主导、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关注细节确保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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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社会纠纷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法院机构设置存在显著的缺陷,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例,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带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机构的膨胀,以书面审为主结合调查审的新方式并未能解决复核程序行政化的问题,纠正错案的制度设计预期也并未真正实现,集中复核还带来了申诉、上访问题的集中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理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构建大区巡回法院以及听审程序的设计,是现实主义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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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推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工作,实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即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与期限,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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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重视人命、恤刑慎杀的价值取向,这种古朴的人道主义精神与现今国际刑事人权理念遥遥相应,而我国当代死刑复核程序却在很长一段时间抛开了少杀、慎杀和严格限制死刑的价值理念,其结果使重刑主义在立法和司法上大行其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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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现代死刑制度以格雷格系列案为源头。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审查的焦点转向死刑的适用程序,并确立了一种两分式的死刑程序架构。即:死刑案件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又分为适格决定和选择决定两个环节。其中,通过适格决定,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可以判处死刑。其功能旨在限制适用死刑的案件类型和被告人类型。选择决定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事实上应当被判处死刑?其功能则在于对个案中的特定被告人进行个别化的考量,以确定是判处终身监禁还是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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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面貌出现在死刑案件审判中并发挥了特殊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死刑案件中刑事和解应当绝对禁止,还是给予一定的生存空间?在特定的死刑案件中,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据平等、自愿等原则进行刑事和解,同时辅以国家补偿支持、社会福利保障、心理辅导计划等制度。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程序法定等原则,防止花钱赎刑、漫天要价、代偿致贫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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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对于维护被告人权利及死刑程序控制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保障方面取得了积极突破,但相关规定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更深入的诉讼化改造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援助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并建立死刑复核阶段的程序制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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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实际情况看,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依然存在很大的疑问。这种情况不仅与此类案件的重大性极不相称,也难以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针对死刑案件的特点,应将强制辩护原则贯彻于死刑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切实保障死刑案件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提高死刑案件辩护人的素质,转变司法人员的司法心理和司法习惯,以真正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司法控制中的作用,为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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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品课程复核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精品课程复核的目的是对公共资金使用的问责,其制度设计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导向性与可行性原则。依据行政合同的法律要求及问责理论,可以将国家精品课程复核的基本要素界定为:复核主体、复核对象、复内容、复核方法、后果处理等五个方面;参考国家精品课程的评审指标,可以从输入、过程、输出、支撑和特色五大方面具体设置复核指标:并设置院校自评与外部复核相结合的复核基本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