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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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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腾 《晋阳学刊》2015,(3):9-15
李悝又称李克,学于儒门子夏氏,相魏变法而为三晋法家之先驱.史书中悝、克分列儒法,曾引致学术史上考辨观点的游移,其实正反映李悝思想在“由儒入法”谱系中的承前启后意义.首先,李悝谨持儒门贤德政治观点,崇尚士人“为君王师”,提倡君主“举贤以德”;其次,李悝自创制度公平理念,从身份地位、财产多寡、智识水平之差异来诠释社会矛盾,主张政府主导资源再分配,“废沟洫”、“尽地力”、“善平籴”、“射的决狱”的变法举措均是这一理念的法制观照.再次,李悝揭示极端贫富分化才是社会失范的根源,对重刑治国保持警惕,成为后世学说与法令的重要话语.最后,李悝撰《法经》,成为商鞅变法的范本,也因其儒门涌源而被奉为中华法统的源头.  相似文献   

2.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刑》,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资料浩瀚,内容丰富。虽然其中有许多有益经验,但也有不少糟粕,直到今天仍有其消极影……  相似文献   

3.
史记货殖列传引计然之言曰「夫,二十病农,九十病末。上不过八十,下不过三十,则农末俱利。」汉书志载李悝尽地力之教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馀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馀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旧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馀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观耕之心,而令(?)至于甚贵者也。」案计然言(?),以三十为最下之价。而李悝农家之人,以石三十为率。盖籴(?)之利尽归商贾,农夫所得,廑此区区而已。假使取三十、八十之中,石得五十,则四十五石之(?),可多得九百钱,反赢四百五十,足勉支疾病死丧之费矣。故知农夫之困,商贾实为之也。李悝言食人月一石半,是日五升也。赵充国屯田奏:「愿留万二百八十一人,用壳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斗。」则日八  相似文献   

4.
李俊强 《学术月刊》2023,(6):180-192
李悝制《法经》,商鞅以之相秦,改法为律;萧何以秦《法经》为基础,增事律三篇而成《九章律》;魏晋修律以《九章律》为蓝本,增加篇目成《新律》及《泰始律》。这一古代律典沿革的谱系并非真实存在,而应是刘邵等律学家与臧荣绪、魏收及唐修《晋书·刑法志》众史官层累地制造出来的。他们之所以制造此谱系,当是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道、释诸家制造“道统”“释统”之风影响所致,是有意为之的历史书写,不能以信史待之。  相似文献   

5.
法律与法理是两个有联系但又不相同的范畴。早在先秦已有人把两者作了区分,称法律为“法之数”,称法理为“法之义”。(《荀子·君道》) 在中国的历史上,商代已有可证的法律事实,传说还可以上溯到夏代,乃至更早。但是关于法的理论的出现却要晚的多。从现存文献看,最早具有法学理论萌芽的作品是周初的《康诰》、《酒诰》和西周后期的《吕刑》。这些文献中关于法的理论,大抵还只限于施刑原则问题。中国历史上真正的法学理论的开山祖,应该说是李悝。他不仅集诸  相似文献   

6.
"尽地力之教"与"平籴"法,是魏文侯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和他同时向魏文侯提出的"平籴"法,实即推行由国家指导下的重农恤商举措,在实际实施中则经常性地偏重于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稳定粮价,可视为一种农业发展中的政策配套。它的实施,不仅促成了魏国成为战国初年最为富强的国家,而且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改革进入一个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战国的200余年间,各国变法之君和有识之士,把李悝的"尽地力之教"提高到治国之道的高度来认识,其具体措施不断丰富,进而推动了包括因地制宜、劝种备荒、精耕细作、不违农时和防治病虫灾害等诸多农业生产理论和技术的繁荣和普及。  相似文献   

7.
岳纯之 《兰州学刊》2011,(11):97-101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律,在公元前309年前已经存在,甚至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变法时已经有律,也不无可能。认为作为一种法律形式的律只能出现在公元前260年左右的观点,现在看来纯属臆测,根本无法成立。战国至汉朝的律都是诸法合体之律,其中不仅包含大量刑事法律规范,也包含大量非刑事法律规范,而传世的各种律典则都是单一刑法之律,从诸法合体之律到单一刑法之律,其间有一个转变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开始于汉朝,而其完成则在曹魏,标志就是曹魏新律。在律发展的早期,篇目、律条、内容等也发生过一些变化,这些构成了律之演变的另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清代律典虽说是直接详绎《大明律》的产物,但由跨王朝的宏观视野来看,它至少是战国李悝《法经》以降历朝历代修律成果的结晶.经由顺治、康熙、雍正与乾隆四朝持续近百年的不断完善,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终于告成刊行.至于定例,整个清王朝都在不断修订扩充,成为因时因事发展法律的重要方式.清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可概括为一事一例;它的动态结构,包括情理→律例,这是立法环节;律例→待审案件→情理,此乃司法过程;成案→通行→定例,可谓准立法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乃情理与律例永远处在开放的循环过程之中.《红楼梦》所述"探春断事"虽属"家法"的运行,但与《康熙起居注》所载"康熙折狱"对比分析,可清楚地探知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动态结构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9.
<正>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局面的出现,是与唐统治者注重整肃吏治密不可分的。而运用刑罚手段对权钱交易或以权谋利的贿赂行为予以有力地打击,则是唐代吏治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因此,探析唐律中的贿赂罪不是没有意义的。一贿赂罪,是刑法理论对因进行权钱交易或以权谋利而构成的犯罪的统称。自夏朝始,历代法律都有惩治贿赂罪的规定。《夏书》日:“昏、墨(指贪污受贿)、贱,杀。皋陶之刑也。”李悝《法经》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受金时,则诛。”秦简《法律答问》曰:“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何论也?当迁。”汉文帝则规定,官吏坐赃者,三代不得为吏。及至唐朝,统治者为整肃吏治,严明法纪,特别注重对贿赂罪的惩罚,从法律  相似文献   

10.
战国时代的李悝(又称李克),在中国历史上有过一定的贡献,尤其是他在法律方面的建树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史记·平准书》说: “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以至于秦,卒并海内。” 由此来看,李克俨然是一位时代的先躯,其业绩为秦始皇平定群雄建立统一大帝国奠定了基础,是一位很值得研究的历史人物。  相似文献   

11.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刑》,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属于奴隶制的法。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了《唐律疏议》(《唐律》),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封建法律开始解体。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真可谓源远流长、资料浩瀚,内容极其丰富,笔者从中总结归纳出以下几条值得借鉴的有益经验。一、一国两制邓小平同志说:“一国两制,历史上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正是这样,在我国历史上,实…  相似文献   

12.
《庄子·胠箧》:“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成玄英疏:“钩者,腰带钩也。”恐非是。后人据此误以为:钩,极言其贱;国,极言其贵。窃小者反诛,窃大者反侯;益误。钩在此实指南方贵重之宝刀,《吴越春秋·阖闾内传》:“阖闾既宝莫邪,复命于国中作金钩,令曰:‘能为善钩者,赏之百金!’吴作钩者甚众。”“钩”即“吴钩”,与“莫邪”同为宝刀之名。徐锴《说文系传》引:“晏婴曰:‘曲兵将钩之,吴钩也。’”《汉名臣奏》:“近臣侍侧,不得著钧。”《东观汉记》:“赐邓遵金蚩尤辟兵钩一。”可见,“钩”为高级官员所佩宝刀,君王因其贵重,故用作赐品。且战国时虽严刑峻法,未闻有因窃衣带钩而诛者。《晋书·刑法志》:“秦汉旧律,其文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用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其《法经·杂篇》:“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而《胠箧》“窃钩”上正有:“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窃“符玺”当诛,窃“钩”亦当诛,可见“钩”与“符玺”同为宝物,“窃钩”在当时已构成重大刑事盗窃案,其诛宜矣。  相似文献   

13.
慎到生活在孟子、庄子之前,在三晋法家系统中,可能比李悝早,是法家思想的前驱人物。在慎到的思想中,有关法术势都有论述,实为后期商鞅、申不害、韩非的思想之源。慎到思想的特点是贵势而不尚专断,尚法而不崇苛严,任术而不贵阴谋,整个思想显得庄重、深沉,对法的本质有比较明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鲁穆公变法失败的原因并非是穆公任用儒家之故 ,更非穆公任用子思之过 ,而是穆公未能完全听信儒家尤其是子思之言所致。子思已非其祖父式的儒家 ,而是以鲁学为主、并蓄齐学之后的集大成者。子思师、公仪休为政的鲁穆公变法与子夏师、李悝为相的魏文侯改革处于同一潮流 ,具有同等意义。子思对儒家学说的成熟、法家思想的定型均有贡献  相似文献   

15.
春秋晚期出现的“法治思潮”和以公布新式成文法为标志的法制改革浪潮,是这一时期由松散的贵族政体向集权的专制政体、由以血缘划分阶级向以地域划分居民、由“属人法”向“属地法”、由“礼治”向“法治”过渡的伟大社会变革在法律文化领域内的集中反映。郑铸刑书开其端,晋铸刑鼎承其后,李悝《法经》集其成,公布成文法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改革潮流,它是对“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奴隶制神秘主义法制原则的否定。自此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将其作为封建王朝的基本大法,既对臣民具有普遍约束力,又是法官司法审判的…  相似文献   

16.
1996年末,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在观看话剧《商鞅》时为剧情所动而潸然泪下。法家巨子商鞅以惊人的勇气掀起改革的潮流,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自己却被顽固派所羁绊。本文试图对商鞅变法进行简要的历史分析并与当前中国的改革攻坚进行分析比较。一、商鞅其人与商鞅变法(一)商鞅是刑名之学的集大成者“年少有奇才”的商鞅被刑名之学的奠基人李悝视为衣钵传人,成为战国中期法家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商鞅胸怀韬略,善言辩,能  相似文献   

17.
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历代统治者都把制定和实施法律看作不可须臾离开的宝贝。在《旧唐书·刑法志》中,就将法律视为“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大事。因此,每当统治阶级建国以后,无不迅速制定本朝律令,抓紧恢复法律秩序。 早在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就曾制定过一些法律。据说周穆王时就制定了五刑三千条。战国初期,各诸侯国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取政权后,也都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魏相李悝还曾“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唐律疏议·进律疏表》)。商鞅变法,又把《法经》搬到秦国施行并加以发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全国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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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     
商鞅(约公元前三九○年——前三三八年)是我国历史上法家思想的主要奠基者,新兴地主阶級的革新战士。商鞅姓公孙名鞅,战国中期的卫国人,因而被称为卫鞅。后因在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有功,被秦孝公封为商君,所以历史上又称之为商鞅。后来的法家学者将其著作编辑成册,名为《商君书》。汉代历史学家司马迁所著《史记》一书中有《商君列传》。公孙鞅“少好刑名之学”,年青时候就在崇尚法家的魏国宰相公孙痤那里研究李悝、吴起等早期法家的著作及变法经驗,公孙痤认为鞅“有奇才”,临死前曾向魏惠王推荐过公孙鞅,希望由公孙鞅代替自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历史上曾发生过许多次改革活动,李悝、商鞅、北魏孝文帝、王安石等的变法,张居正改革,维新运动等都是一些有名的改革活动,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些改革,尽管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但共同的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使本阶级的统治能巩固下来。  相似文献   

20.
萧何作律九章,始倡其说者为东汉的班固,《汉书·刑法志》曰: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攥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唐初,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等人主持编修的《晋书·刑法志》对此进一步阐发,认为九章律是在李悝的《法经》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廏律三篇而合为九篇的。《唐六典》与《唐律疏议》不但支持了这种说法,还对户、兴、廏三篇内容作了简略的阐述。于是,萧何作律九章正式成为定论。九章律上承《法经》、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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