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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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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德里议定书》第7条和第25条是当前南极条约体系内直接规制矿产资源活动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要义不仅限于“禁止南极采矿”的基础内涵,且包括对“科学研究”排除适用及修改该暂行禁令受限于严格条件的理解。南极矿产资源国际治理随着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制度的确立与之渐成“一体两面”议题,但其与南极科研事项、南极特别区域制度必然发生的现实互动会造成禁令在条约体系内的适用难题。当前法律规定及适用难题共同决定,2048年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治理仍需以维持现有南极条约体系的稳定为基本方向。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应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南极矿产资源管制的制度完善及南极环境保护做出大国贡献。  相似文献   

2.
从南极条约体系演化看矿产资源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领土主权和矿产资源是国际南极事务中的两个敏感问题。《南极条约》的缔结搁置了对主权问题的争议,为国际社会探讨另一个敏感的问题提供了前提条件。通过条约体系围绕矿产资源问题演化主线的简要回顾,深入分析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最终过渡到协商产生《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历史背景和内在原因,讨论了在条约体系框架下协商成员国从分歧走向合作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就如何利用南极现有的国际共管体制和机制以有利于我国和平利用南极,得出几点原则性结论。  相似文献   

3.
南极冰架是南极条约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不仅取决于冰架自身的科学属性,还应在南极条约体系下进行系统解读。冰架在物理结构上具备了陆地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属性,在条约文本解释中也体现出区别于南极海域和类同于南极大陆的法律地位。随着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框架下南极海洋保护区制度的发展,分布在南极条约区域的大面积冰架是否应受《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调整逐步成为一个显性问题。对南极冰架法律地位的廓清关乎南极条约体系下重要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相互关系,进而将对南极国际治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本文的研究表明,冰架不属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适用范围和规制对象,也不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规划区域之内,南极海洋保护区不应包含南极冰架。  相似文献   

4.
历时13年谈判之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附件六即《责任附件》终于在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上获得通过,该附件是规定南极地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国际文件。附件以在南极条约地区开展活动引起环境突发事件时采取反应行动和不采取时承担的责任为中心,形成了有该条约特色的责任制度,另外还对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附件还涵盖了一系列合理的减小环境损害的措施如预防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应急计划等。责任附件虽然是南极条约协商国对南极环境保护上的又一个成果,但是囿于南极环境的特殊性和其他各方面的原因,它的生效以及真正发挥对南极环境保护的应有作用还需假以时日。  相似文献   

5.
南极科学在人类认识南极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南极条约》的出台到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完善,科学始终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科学作为一种协调各国立场的特殊外交手段,促进了《南极条约》的出台。南极科学研究为南极条约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科学咨询和智力支持,也是各国增加在南极大陆存在的重要手段。在南极这片神奇大陆上,南极科学与政治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  相似文献   

6.
1982年马来西亚联合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内发起了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挑战,批评重点涉及南极条约体系的缺陷以及南极环境保护问题和矿产资源的公平开发问题。从1993年起马来西亚逐渐认同南极条约体系的原则,马来西亚与南极条约协商国关系发生转折。2002年南极条约协商国邀请马来西亚作为观察员参加第25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马来西亚与南极条约协商国的关系得到重大改善,有望不久加入《南极条约》。马来西亚南极政策的转变既有维护马来西亚国家利益的考虑,也受到大国政治、环境政治等国际因素的制约。  相似文献   

7.
论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重叠适用于南极海域时产生了权利义务的碰撞与冲突。在"南极条约区域"内,基于《南极条约》确立的主权冻结原则以及《体系》建立的南极环境保护价值导向,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基本的法律与政治基础,因而是非法和无效的。南极条约体系不仅否定了主权要求国基于"双焦点主义"而提出的海域主权要求,而且限制了各国依《海洋法公约》享有的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权利;在"南极条约区域"外,岛屿主权国延伸至"南极条约区域"内的合法的外大陆架权利及专属经济区权利与《体系》的冲突,则因南极地区特殊的地缘状况与政治法律安排而得以缓冲和兼容。作为"非主权要求国"与南极事务大国,我国应警惕个别国家试图瓜分南极海域并将其据为己有的战略企图,坚决反对主权要求国对南极大陆附属海域任何形式的主权要求,积极推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努力维护我国在南极海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当今全球治理的困境主要在于制度困境,而"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广泛存在则是导致全球治理制度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只有超越"国家中心主义",用全球主义的理念来设计和改造全球治理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全球治理的发展。作为应对南极矿产资源问题的全球治理制度,《南极条约》体系同样受到"国家中心主义"理念的困扰。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使得该条约体系较之其他制度更具全球性基因。《南极条约》体系的上述特征使得以全球主义理念为标尺对其进行改造,使其成为南极矿产资源领域的核心制度,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今南极矿产资源问题所面临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在南极国际治理以及南极和平秩序维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视为国际合作的典范.南极条约体系经历了从“去中心化”到局部机制化,再到全面机制化的漫长演变过程.目前,南极条约体系内已经形成了涵盖ATCM决策机制、CCAMLR与CEP局部机制和负责行政事务的南极条约常设秘书处等在内的国际组织雏形.在现有机制基础上建立一个永久性国际组织——南极组织,有利于南极条约体系内部机制的整合,进一步明晰其国际法主体地位,而且还将增强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联系与互动,促进南极国际治理的民主化与透明度.  相似文献   

10.
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了大陆架制度,要求沿海国应在批准《公约》生效十年内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目前,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和英国等国在提交各国大陆架划界案时,先后对南纬60°以南地区的外大陆架提出了主张要求。自《南极条约》1961年生效以来,南极地区(即60°S以南地区)一直处于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南极条约体系是一个涉及国际南极事务众多方面的系统,对于维护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通过解读南极洲领土主张七国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和有关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跟踪研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南极地区的划界案案例,分析了沿海国在南极地区的大陆架划界主张对南极条约体系法律地位产生的重大影响和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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