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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自治权的重要形式,因而在近年来的民族法制体系规划中都将自治区自治条例作为主要内容和阶段性目标。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权,属于《宪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应有的自治权,但却是附条件的地方立法权和自治权。依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的规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需要自治区制定草案、上报批准,因此,自治区自治条例制定权具有中央与自治区共有立法权之特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应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考虑中央、地方、民族等因素,在明确条例制定的必要性、辨析与其他法律规范关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应建立三种立法工作机制:一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的领导机制,二是以国务院为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三是以自治区为主导的草案制定机制;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相结合、互动协作、三位一体的立法工作机制,将使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有更强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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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立法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制定和出台自治条例是完善民族法制体系的必要条件,是对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的具体落实,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规定的细化。研究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内容,必须以自治机关自治权为核心。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机制主要解决的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程序性问题,它具有主体特定性、程序正当性以及结果确定性的特点。必须尽快寻找到一条能够促使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顺利出台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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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及自治条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治区的自治权是自治区自治机关专有的权利与权力.法律赋予自治区立法机关特定的立法自治权,自治区的立法自治权主要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必须遵循法定原则,维护法律的横向协调,构建科学的立法内容,实现制定过程的程序化,改革与完善立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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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制定自治条例的自治权,但经数十年努力,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至今尚未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遭遇的立法困局,受到政界与学界的关注。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难”,根本原因在于此项自治权设定本身不具可操作性。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由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只能依法制定实施的办法,而不应也不能各自制定自治条例。在地方立法扩权的背景下,建议按照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原则,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自治条例的自治权设定,修改为依法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办法,并继续保留其依法制定单行条例的自治权。通过协调行使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破解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困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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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治条例出台阻滞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五大自治区至今尚未出台各自的自治区自治条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中央政府与自治区权力划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是最主要的原因,应当设法加以解决.立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时机不成熟,二是有关部门对民族立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外,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也存在立法悖论和立法质量等自身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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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处我国西北内陆,是全国唯一的自治区级回族自治地方.宁夏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差距也十分显著,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作保障,受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当地群众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影响,经济以及社会的不协调发展问题就在所难免.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结合本地方、本民族的实际,以制定自治条例为核心,构建本地方和谐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机制,才能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其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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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宪法、法律在自治区自治立法的权限、主体、程序规定上的缺陷,导致了自治区自治立法缺失、地方立法基本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治区立法与省立法基本上没有区别的现状,没能为有效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自治立法基础,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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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妥善处理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平等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立法工作者能力不足、立法理论缺失和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因素的制约,导致自治条例存在对不能变通的法律规定做出变通,违背法律平等要求对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超越法定权限为上级国家机关设定义务,脱离实际需要简单复制上位法规定等违背宪法及其相关法要求的问题。为此,应从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立法理论研究,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解释和修改等几个方面,推动自治地方人大有效开展自治条例修改和完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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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制定都陷入了困境,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考察,自治条例制定陷入困境的原因首先是制定者认识不统一,在几乎所有相关问题上都未能形成正确的共识,对自治条例的法性质也未有正确的认识;第二是立法技术问题;第三是全国的大环境事实上一直不稳定。相应的对策有:对自治条例的重要性、法性质和内容要有正确的认识;对相关问题要形成共识;要按照正确的制定路径制定自治条例,须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各个自治区立法机构通力协作才能制定出自治区级自治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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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治地方自治法规建设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康问题横亘于中国小康之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补充规定等自治法规的特殊立法权,为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地方务必加强、完善自治法规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工作,使其为自治地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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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现状研究的基础上 ,提出了民族自治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经济发展 ,文化先行 ;发展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工业 ;大力发展旅游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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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具有“一元二级多层”的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阐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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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矛盾更加复杂,特殊性更加突出,任务更加艰巨,对法治的要求更高。法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管理的基本路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健全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规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保障,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依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定不移地遵循宪法原则,始终遵循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坚持强化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治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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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族习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价值,但已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认可为规范的民族习惯却因民法典对有关法律的废止成为无源之水,且“公序良俗”的判断依赖民族自治地方对“良俗”的认定,自治法规仍有必要对民族习惯明示态度。肯定认可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列举区域尊重的民族习惯,正面规定最低的良俗标准,细化民族习惯的补充适用情形,指引可以援用的民族习惯;还在于明确可以替代民法典规定的民族习惯以及属于民法典法定情形应予尊重的民族习惯,以提升民法典的实施效果。不予认可则是为了向社会宣示民族自治地方改革风俗习惯的决定,引导人们遵守法律法规,反面确定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并排除替代适用和援用适用。这两种“认可”的最终目的均是为了有效发挥自治法规应有的“区域自治”功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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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 Fanping 《民族学刊》2015,(3)
The system for ethnic regional au ̄tonomy in ethnic regions has a significant meaning for solidifing and developing ethnic relations based upon equality, mutual assistance and harmony. In order to impl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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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变通实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在犯罪与刑罚方面所享有的立法自治权。由于认识的局限及历史的惯性,相关法律的冲突和实际操作的难度,国家制定法预设的刑法变通的空间至今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浪费了极其稀缺的立法资源。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以刑事政策和习惯法为依据所采取的变通做法并不能完全弥补刑法变通缺位的不足。对与刑法变通相关的条款进行重新规范和设计,能够解决现行条款在逻辑上的冲突和实际操作的困难;准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政策,释放现有法律的空间,可以在刑法变通缺失的情形下,充分发挥刑法变通应有的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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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多元体系中,自治条例立法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自治条例立法与一般地方立法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其立法根据或权限的不同。与经济特区立法相比,自治条例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无限性和较大的变通权。与特别行政区立法相比,自治条例立法的立法范围和权限相对较小。这一立法,既服务于中央法律在民族地区有效实施和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需要,又必须服从于维持单一制国家地方相对分权的需要;既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特区立法,又有别于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型的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