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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保护法益的探讨,刑法理论界尚存有分歧。既有的身心健康权说难以周延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性自决权,也无法与现行性犯罪体系相适配,在法定最低刑配置上存在说理缺憾。性健全发展权说不恰当地将本罪视为抽象危险犯,堵塞部分合法性交行为的出罪路径。在特殊照护关系框架下,强调本罪保护法益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不被诱骗的性自决权,在法益专属性、法益涵摄性及法益协调性的阐释上具有明显优势,裨益于揭示本罪行为不法的本质、探讨入罪与出罪空间、融贯性犯罪内部体系。宜将本罪行为类型“发生性关系”限定为狭义性交行为,对行为主体“特殊职责”的界定应围绕信赖关系是否建立展开,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具备犯罪故意应以社会一般公众为主体标准,性犯罪对象的年龄不宜作为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拐骗儿童罪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罚不足间的冲突、现行规定难以囊括诸多情节及后果等多种困扰,这与该罪仅有一种量刑幅度直接相关。拐骗儿童与拐卖儿童二罪罪质一致,我国历来将其合并而治,域外多数国家也专门规定“诱拐未成年人罪”并设置相应的加重情节,因为特殊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二罪被分而治之,在多次立法修改中,二罪的轻重处置差距显现,又在实践中被进一步拉大。宜将二罪合并为“诱拐儿童罪”,使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共享加重情节,同时调整“诱拐儿童超过一人”及增设“使儿童长期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等法定刑加重情节,形成轻重有序的量刑体系,以因应复杂的司法需要。  相似文献   

3.
是否需要提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赞成提升本罪法定刑一方和反对提升本罪法定刑一方的论断均值得商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妇女、儿童人格尊严的不可买卖性。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收买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不法程度要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不法程度。现行立法中,本罪存在被害主体区分不明确、收买目的鉴别不具体、从宽处罚规定适用过苛等问题。因此,在维持三年以下法定刑的基础之上,刑事立法应当区别被害主体,将“善意收养”行为法律拟制为非法拘禁行为;区分第241条第5款中不同的收买目的;明确完善从宽处罚的条件。  相似文献   

4.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涉网年龄持续走低、涉网人数占比持续上升,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频发。与传统的性侵犯罪相比,网络性侵犯罪方式更便捷、手段更隐蔽,出现取证难度大、受害群体范围覆盖广、重复作案和重复受侵害情况明显等新问题,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增设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章,对于防治利用互联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端预防不足、中期监控缺失、后期惩治不够等困境,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深度融合,共建共治,从构建性教育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犯罪惩治三方面共同发力,才能构建起多维保护体系,进一步防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高发态势,为了能够让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的更全面的救助和保护,降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概率,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应运而生。而心理援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贯穿于整个“一站式”询问的过程中,本文就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心理援助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询问中的作用,并就如何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去解决当前的现实困难作出具体的阐述。同时对于性侵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测评和疏导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改进方案。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制度,内容涵盖三个实体限制条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限制条件。但同时,规定存在着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务中对低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为消除适用上的误区、争议,发挥应有的效果,需要系统解决低龄未成年人案件核准追诉问题。本文从条文理解入手,围绕核准追诉条件进行深入剖析,并着重阐述了“核准追诉”的性质,同时直面程序构建中情节恶劣、强制措施等核心难点,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性侵儿童犯罪治理是世界各国儿童保护工作的重点。作为国家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警方在治理性侵儿童犯罪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当前犯罪网络化、跨国有组织化趋势制约了侦查效能,具体表现为“刑事场域”进入不畅与“犯罪识别”困难。近年来,澳大利亚警方注重“线索—情报—证据”的有效转化,在线索收集、情报融合、证据固定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澳大利亚警方治理性侵儿童犯罪实践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启示:发起社会动员,强化性侵儿童犯罪线索“发现—报告”转介机制;整合犯罪情报资源,推动性侵儿童犯罪情报融合;聚焦网络空间中侦查权行使,固定多类型刑事证据。  相似文献   

8.
职权职责的分配缺陷、功能定位未能实现“去惩罚化”是收容教养制度虚置化的根源性问题。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完善应放弃司法化的规则构建,以明确职权职责分配、落实教育保护理念为基本导向。在适用条件上应以再犯可能性和一般教育模式有效性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将客观违法程度作为再犯可能性的下位判断材料。在决定程序上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作用不应限于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和书面材料审查,而应赋予其对事实的调查权以及与未成年人直接沟通交流的权力。执行方式上,不同于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机理和权利保障理论基础决定了应削减执行中的剥夺性痛苦,并构建有利于触刑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保障性规范。  相似文献   

9.
网络隔空猥亵儿童行为刑法认定争议的解决,核心在于明确猥亵儿童罪的不法实质和行为类型。根据“性自主说”和“性的健全发展说”,猥亵儿童行为的不法实质是对儿童性身心领域的侵害,行为类型包括以性行为侵入、接触儿童的身体部位和使儿童经历性体验、感知性刺激等客观上具有“性意涵”的行为。因此,通过网络使儿童与自己或他人发生性身体接触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行为人是否在场或感知儿童受性侵害的过程不影响犯罪成立;通过网络使儿童经历性体验、感知性刺激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应以“身体受侵犯的可能性”、“儿童是否裸露身体”、“行为与侵害结果是否同步”作为判断犯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相似文献   

10.
清末民初“略人略卖人”的律法变革存在借鉴与反思意义。从制度层面禁绝奴婢制度后,买卖的独立不法价值曾一度遭到否定,直至后期才被重置。清末律法中单纯收买行为的前置属性明显,且法律依据存在空白期。修律肇端于本土及域外的双重因素,在人口买卖犯罪的立法移植中体现出内与外的交融和错位。以史为镜,我国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定刑配置须符合本土要求。本罪法益是人身不可买卖性及社会关系稳定性,基于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现代刑罚目的理念,规制单纯收买行为的法定刑应维持现状。预备犯的解释路径具备合理性,“推定后罪”的认定模式能够通过对向犯检验,数罪并罚公式下的刑罚配比亦与本土实际相契合。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常引发有关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而争议的本质在于应否采用刑罚手段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即站在传统报应论立场的“以刑代教”与基于现代预防刑论的“以教为刑”之争。引发争议的现实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体系的“失灵”,即存在刑罚与非刑罚处遇措施不明确、保安处分措施缺失与刑事政策偏重保护等方面的局限。在现有体系尚不完善之时,仅仅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犯罪圈恐非良策。同时考虑到立法成本与司法现状,弹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引入亦不可取。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对现有体系进行完善: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在个案中充分贯彻个别化原则,并在现有的犯罪治理体系中增设保安处分规定。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推进落实“两法”构建的工作格局和制度设计,是新时代检察监督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使命。检察监督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形态包括司法化方式参与形态和非司法化方式参与形态,司法化方式参与形态主要是针对涉案的未成年人构建以办理案件为中心的预防涉案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司法保护体系,非司法化方式参与形态主要是针对未涉案的未成年人构建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化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3.
科技的发展使传统社交空间分化为线上、线下两种模式,线上即网络空间的社交生态因自身匿名化、隐蔽性等特点,致使网络语言暴力事件频发。由于损害结果与个人言论之间难以形成因果关系、“法不责众”观念及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对刑事入罪的天然阻却,导致学界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呈现出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特征、与言论自由界限模糊阐述的问题。需明确,与传统暴力的定义有显著区别的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强制性无关乎身体的胁迫,而源于聚量性。通过解构网络语言暴力可以发现其具有双重法益侵害性,在论证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证明社会秩序受损推导个人法益受侵害的步骤,将如何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犯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体系下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4.
社会进入大数据和AI时代,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适应性和应对性研究课题。理论界对大数据时代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尚未全部搞清,但面临的权益保护需求与现实却倒逼学术界与实务界必须找到应急理论和实务举措。传统犯罪学理论研究主方向适应时代应急现实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存在困境,须另辟新径。起源于伦敦大学学院的犯罪科学,通过运用科技去预防、干预和侦查犯罪,以实现犯罪机会减少,它以结果为导向,像医学减少疾病一样去减少犯罪。犯罪科学跨物理学、社会学、生物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大数据、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学、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认知学等学科,并运用这些学科的知识体系交叉融合进行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带来不可恢复的不良影响。犯罪学只能解释原因,却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犯罪科学的诞生无疑是一剂良药,通过犯罪科学手段解决和防范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具有现实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良好的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有研究表明,在家庭内部,父母的教育方式不当或能力不足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安及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培养其正确的教育观念,提高其教育能力,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缺乏保障条款,导致该规定刚性不足,实施效果无法得到保障。本文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在我国保障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应遵循比例原则,采取刚柔并济、先柔后刚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予以下调,但目前学界尚未对其原因做出合理解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的是为了对低龄未成年人的特定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刑罚的报应目的,而这种报应目的的正当性来源于以“底线伦理”为表现形式的道德。基于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通常情形下,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并遵循“底线伦理”,因此,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低龄未成年人突破了“底线伦理”,而刑事处罚能够提高低龄未成年人对于“底线伦理”的认知。同时,在我国刑法条文、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中都能找到对“底线伦理”的考量,此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其是一脉相承的。  相似文献   

17.
在实践中,由于会、统计数据直接关系到一些单位的经济利益和领导的政绩、荣誉。因此,少数行政领导总是想方设法让会、统计人员按其意志上报会统数字,而对那些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统计人员或举报人员,则以种种方式加以排挤、刁难,甚至打击报复。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二五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修改后的新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  相似文献   

18.
厘定收容教养的法律属性是正确认识收容教养、确立改革方向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处罚说”“强制措施说”等观点的评析,指出现有的收容教养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一种社会保护措施。收容教养制度在立法和适用上存在适用年龄界限不清、适用标准不统一、收教场所不确定、执行方式重“罚”轻“教”等现实难题,严重影响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预防犯罪的效果。建议在宏观考量立法宗旨和部门法协调的基础上,重构收容教养为“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强制教养制度”并纳入《刑事诉讼法》,完善审查决定程序和监督机制,去除合法性硬伤;明确强制教养的年龄下限,综合主客观因素细化“必要时”这一具体适用标准;改造工读学校为固定执行场所,设立弹性强制教养期限,优化执行方式。  相似文献   

19.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观察与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视角。对该法颁布实施后至2019年的3323份判决书的研究表明,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持续上升,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省际区域性差别较大,援引条文分布不均匀。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承担了宣示、实体性规范、权利主张和教育说教等功能。文章还探讨了裁判文书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件类型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为其规范、完善与修改提供了一种思路,从而更好地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从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现状看,体现了“少用”“慎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精神,但还是存在羁押率过高、非羁押强制措施使用不足、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这与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未成年被追诉人违反非羁押强制措施的义务规定以及公安司法机关力量不足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坚持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原则;落实对未成年被追诉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改革非羁押强制措施制度,减少异地犯罪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区别对待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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