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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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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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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通过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所及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片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合同法》上下条文之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和解释格式合同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效力的基础。实践中,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为经济上的强者,作为消费者一方则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矫正这种不平衡,须对使用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常,格式条款须经要约阶段的充分明示和承诺阶段的意思合致才能订入合同,且该条款不得为“异常条款”和“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相似文献   

4.
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合同法的难题,旨在妥当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格式条款立法均存在不足。民法典合同法编格式条款立法应当主要围绕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二个方面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就订入规则而言,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法律后果不应当是可撤销,而应当是没有订入合同。在效力规则方面,应借鉴比较法的成功经验,采取概况条款加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即诚信原则加灰名单和黑名单的模式,诚信原则可通过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化作业,即要求格式条款明白易懂、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的重要思想相抵触、格式条款不得限制因合同性质而发生的重要权利或义务致使危及合同目的;格式条款落入灰名单者,须经法院评价而定其效力,落入黑名单者,一律无效。  相似文献   

5.
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屡屡被投保人滥用,成为投保人抗辩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万能事由”。在我国,该项制度的范畴仅指保险条款本身,其法理基础应是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原则。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需要重构,其基本思路是:说明对象为除“法定免责条款”之外的“权利义务条款”和“准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方式原则上为“口头和书面”,“约定免责条款”例外;说明标准在“主动说明”时为“一般理性人理解”,而在“被动说明”时为“投保人理解”;法律后果则为“该条款不订入保险合同”。新《保险法》第17条仍需要修正,在说明对象上应排除“法定免责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应增加对“被动说明”的法律规制,在法律后果上则应采用“不订入合同”规则。  相似文献   

6.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为合同之条款、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相似文献   

7.
文章从一则信用卡冒用纠纷案判例入手,探讨作为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经营者的发卡行,对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所应承担的安全保证义务的内容、信用卡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之法律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中国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中,格式条款以其加速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和特点,成为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的重要工具和常见的合同订立形式。然而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常常伴有减轻或免除拟约者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剥夺对方权利之行为,以及不合理分配合同风险等不公平的内容,因此法律应对其加以规制,使其在发挥经济效率的同时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本文拟从格式条款的基本概念以及网络交易的特点出发,从法律的视角对网络交易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解释以及效力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9.
格式条款之民商事法理与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密切相关。格式条款是契约自由限制的方法之一,同时可节约现代民商事活动成本,有效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规制的根据来自其对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冲击。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立法规制、格式条款无效之规制、解释之规制,是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主要规制。《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专门解释有其进步性,但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解释性规制,则使格式条款的效力形态尤其是无效形态的判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尚待此后相机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美国法院在判定信托文件中免责条款效力时,主要考察三个方面: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情形是否在信托文件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免责条款是否违法;免责条款制定过程中,受托人是否滥用了委托人对他的信任。考察免责条款是否违法,关键是确定委托人设定受托人义务的自由边界,其实质是探讨信托法上有关受托人义务的规定究竟是任意性规定还是强制性规定。我国《信托法》没有任何关于信托文件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因此,我国信托法在立法及司法上应借鉴美国法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1.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一是无效说,二是有效说,三是区别对待说。这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论述,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及不足。文章指出,准确认定借贷合同的效力应根据行为人的借款目的区别对待:以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有效;以放贷为目的的涉案借贷合同应无效。  相似文献   

12.
澳大利亚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立法,规定了不公平条款的主要认定条件,列举了消费者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典型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消费者合同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从合同的整体性进行考量,并且考察合同条款的透明度及与条款不公平性相关的其他要素。澳大利亚立法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考察重点在于内容的实质性公平,而行为经济学对不公平条款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考虑到我国保护消费者与发展经济的需求,建议对格式条款进入消费者合同设置程序性与实质性双重门槛,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列举不公平条款的具体情形并予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13.
日耳曼法上的某些合同被冠以要物合同的名号。除了法律结构上的一致性,此种要物合同与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有很大不同。此种合同类型所传递出的讯息有二:从本体论的视角看,在探讨要物合同的存废问题时须搞清楚到底什么是要物合同;从非本体论的视角看,在探讨要物合同的存废问题时须考察要物合同是否还有其生存基础。  相似文献   

14.
罗马契约法是一种形式契约体系,其契约在结构上可以分为内在的协议与外在形式两个方面,而契约的效力便在于当事人协议与外在合法形式的结合。在罗马契约发展史上,契约法经历了从注重形式到注重协议的转变过程,但形式契约体系并未瓦解。历史环境的变化,造成了我们对罗马契约制度的众多误解。对罗马契约结构的分析,有利于判定契约的效力,认定契约的属性,厘清契约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最终有助于我们正确处理西方法律的移植问题。  相似文献   

15.
错误是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各国民法对合同错误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处置规则,导致合同效力的确认和处理结果迥异其趣。对错误概念的考察与厘定,是研究合同错误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理解意思表示理论的重要环节,进而成为把握各国合同法精神的钥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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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为了厘清这个问题,从无权处分的相关概念界定出发,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着重剖析中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析。当下,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为有效,适应了中国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的物权变动模式,达成了对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保护的统一。但是问题依旧存在,最典型的如给恶意第三人取得无权处分标的物创造了可能、善意取得制度有被架空之嫌,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探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解决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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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性质辨析——兼谈无名合同有名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由于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对合同主体、客体、合同解除权等问题上众说纷纭以及对该类纠纷法律适用的各行其是。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私法合同,由于其对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效力规则等提出了挑战,具有较强的个性,应当通过单行立法实现其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的转换,以适用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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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至今仍付之阙如,不管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律适用的立法都是必要的。在立法中应采用分割的方法,对不同的著作权问题规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著作权本体的法律适用上可采用保护国法与来源国法相结合的做法,著作权合同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一般合同的冲突规范,而在著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上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法院地法为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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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民事案件主要是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超出了民法的阈限,触及到刑法评价与民法评价的关系这一根本,成了困扰民事审判的一大难题。对此,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方法论立场,即刑主民附论与刑民分离论。然而,这两种立场都有失偏颇。只有消除立场上的偏颇,才能将合同效力认定纳入正确的轨道。吸收资金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不应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此,由于追缴与责令退赔的适用所引发的刑民间评价矛盾及其对效力认定造成的干扰,才能被彻底消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行政犯,合同违法性评价,应以《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从规制对象来看,作为准入规制的《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不意在规制合同行为;依法益权衡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也并不阻碍该条规制目的之实现。因此,《商业银行法》第11条并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对该条的违反,不应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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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签约或违约与否,关键在于契约安排能否满足其偏好。来自安徽省砀山县果农及混合Logit模型的证据表明,农户对签约表现出强偏好,并且相比于龙头企业,农户更偏向于与合作社签约;向农户提供种植技术、市场信息、农资集体采购等服务难以提高农户效用。尽管如此,农户对签订契约及上述契约安排的偏好呈异质性,并且基础设施条件、果农风险偏好及家庭劳动力禀赋的差异是农户偏好异质性的重要来源。此外,保底价+随行就市、预付部分果品收购款的契约安排不能实现农户效用的明显改善,合同固定价格条款则会显著降低农户效用。针对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签约农户比重依然偏低以及已签约农户违约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困境,可重点从两个方面寻求突破:第一,呼吁农民合作组织的介入,实现产业组织模式的创新;第二,科学合理地设计契约(合同)条款,提高农户签约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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