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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性骚扰伴随着信息和网络科技的发达而产生,对其研究应置于一般性骚扰和网络侵权固有特征的视野中进行.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纳入民事侵权法体系,网络性骚扰作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在行为人单独侵权情形固无疑问;而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基础则是共同侵权.也须具备过锚要件方可归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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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雪锋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2(6):63-67
债的风险分为两个层次:给付风险与对待给付风险。英美法合同风险问题首先是第一层次即给付风险问题。英美经济分析法学认为,给付风险应分配给最佳风险承担者,即能以最小的成本控制风险或为其投保的当事人。我国合同法所借鉴的英美法严格责任原则,有时会对债务人过度苛严,可以借鉴英美经济分析法学之最佳风险承担者理论来缓解这种苛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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