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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规制数字平台的需求日增,公共承运人理论是规制数字平台的可选进路之一。在梳理公共承运人理论历史衍变的基础上,需对其适用的可行性加以系统性考察。一方面,就公共承运人理论体系来说,“自我定位”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垄断理论的不完备性使之难以有效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另一方面,就数字平台而言,其公共性的来源和表现使之缺乏公共承运人理论的适用基础,而数字技术加持下的数字平台亦不符合“中立承运”的适用条件。公共承运人理论在尊重公共承运人权利行使自由的基础上应对其权利滥用行为予以适当限制,而未经全面考察地将公共承运人理论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亦存在简化规制过程、扩张规制权力的潜在隐忧。因此,应审慎研判公共承运人理论,并从缓将其适用于规制数字平台。  相似文献   
2.
数字社会中,技术资本的非均质占有引致权力结构的失衡,进而催生了“数字弱势群体”,其权益可能受到平台权力不当行使的侵害。鉴于“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具有内在契合性,故而有必要引入反垄断法,以矫治平台权力的失衡、弥补私法保障的不足。同时,需把握反垄断法保障“数字弱势群体”权益的合理限度,既不能僭越竞争价值的优位性,亦应尊重平台自治权力的正当行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证反垄断法理念和制度之调适。通过反思当前的效率至上理念,将彰显主体性价值和包容性发展的人本主义理念确定为“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基本理念。在具体制度层面,则需将权益主体、权益内容、权益救济的三重叙事纳入反垄断法的规范文本,并在其实施过程中通过协商治理彰显用户价值,以合规经营指引间接引导平台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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