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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奇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74-77
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失灵、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环境基本法对政府环境责任定位不当、诉讼救济制度缺失和轻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3个方面。通过对政府环境责任性质的厘定,提出完善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环境基本法权责的重新定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视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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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澳大利亚诉日本南极捕鲸案是涉及国家捕鲸法律责任问题的"第一案"。分析该案中日本南极科研捕鲸行为的性质,虽然可以得出日本将可能面对在理论上败诉的结论。但通过对法律责任追究的现实障碍分析发现争议案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其背后更是现实的经济问题、伦理问题、政治问题,涉及复杂而广泛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和国家利益。这些现实障碍将导致国际法院的判决必将是艰难的,审判结果也很可能与理论上的分析有相当大的距离。面对现实,国际社会还应当积极寻求国际司法裁判之外的其他争端解决途径。通过多种途径相互配合,共同应对国际捕鲸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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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43(6):77-90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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