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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76-80
通过断代间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辽、金、元三代在对科举功能认同度、科举程序、所设科目与内容及登科人数上存在着相当的差异;三代的学校教育普遍受到了科举制的影响。在"民族"这一维度上,三代科举制虽各具独特的民族色彩,但实际上更多地表现出某种共通性:辽代虽最终"面向汉藩",但主要"面向汉人"的政策显示出了契丹人自身尤其是其统治者长期不屑科举的一面;金、元两代直接凸显出了强烈的民族歧视。辽、金、元三代科举制的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相似文献
2.
20世纪上半叶,在废止科举制的激愤余绪中,科举研究总体上而言比较薄弱,迨及建国直至文革期间更加被边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科举研究日渐升温,科举学理念、为科举制平反的理念相继出现,这既是学术研究走向文化自觉的必然结果,也是文化自觉的一种典型表达方式。科举学的正式出场为科举研究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基础与研究平台,有助于科举研究走向更深层次的文化自觉,从更为宏观的视野来看则有助于理性对待中国传统文化。 相似文献
3.
刘希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4)
科举制在其"历史存在"的绝大多数时段内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科举制的合理性包含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两个层面;而科举制的合法性则主要来自其合理性及其合利益性与合道德性.清末中西文明冲突带来了科举制的合理性危机,而这种合理性危机又导致了其合法性危机的出现.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遭受严重危机的近代境遇下,科举制由于其巨大历史惯性未能实现自身的现代性转换而终被废止.探讨科举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为科举制平反的必然诉求,同时也是理性评价科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4.
刘希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清代的贱民等级,包括奴仆类贱民、隶卒类贱民、倡优以及乐户等.其应举资格受到严格的限制,无法直接以合法的身份进入科场.由于雍正时期的"除豁令"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贱民等级的应试权益前后呈现为一种由"基本缺失"到"有限改良"的特点,但总体而言,贱民身份者仍无法在短期内顺利获得应举资格.在科名的强大诱惑下,不同类别的贱民通过各种途径冒考科举的现象在清代并不鲜见.科举考试将贱民等级排除在外,其根源不在于科举制度本身,而在于"清流品而重名器"的社会传统.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看,科举制仍堪称极具开放性与公平性的选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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