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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科研究:以购赏科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汉代的科是律令的诠释、细化,也有弥补律令规定不周之用意;科通常由官吏奏请、皇帝批准并颁行,经由官府逐级下达而布告基层民众,专制一方的统治者亦可制定、颁行科。作为法律载体,科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孳殖性,故在汉末三国特殊的政治格局下,为各方统治集团所利用,成为法规汇编或编纂的代称,实现从如律令到如科令之历史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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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艺文志》中"史书附于‘春秋家’",直至东汉中期,"史"仍为书写、记事之人,在观念上不符合后世所说之"史"。从今所见传世及出土文献看,故事、传记类文体尽管较常见,附属性质强烈,难将之视同为史书;从魏晋以来史部独立发展反观之,西汉时史书部类不多,似亦难独立发展。刘向父子校雠群书时,将史书附丽于"春秋家",诚得其宜。《汉书·艺文志》中"律令不载于汉《志》",从刘向父子校雠群书的重心看,即以篇目固定取代往日之单篇别行,或可对律令不载于汉《志》提出新的解释。当时是由单篇律与令共同构成律令法系,不存在由政府统一编纂的律令,理官厘定律令并无实质进展,刘向父子恐亦难为之,故不载录。通过探求董仲舒治狱佚文的表现形式,亦即虚拟甲乙之事或讲述历史故事,考察为何融经义入律令,如何融经义入律令,窥见经义与律令之互动关系,或可丰富对经义折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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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分封的同姓王国,具有一定的人事权、司法权,职官制度与汉廷相近,有时也会比附汉律令进行定罪量刑,但并不意味着王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对此种种自治权,不宜过分夸大:无论是从名还是从实的角度看,皇权政治一直存在并占据上风,尊卑上下的等级关系也确定无疑。从朝廷颁行的律令看,汉法通行于天下,王国并非是法外之地,更非独立的主权国家;从汉文帝即位以来,朝廷对王国的控制与防范也在不断强化。秦汉之际,封邦建国屡屡再现,是封建观念意识的外在体现,同时也是尝试重建旧制的新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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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新简》"购偿科别"册书的内容,为解读《额济纳汉简》"购赏科条"提供了有益参照。在复原"购偿科别"册书的前提下,不仅可以考证出册书颁行的年代,而且也为探讨东汉初河西地区的政治局势,提供第一手直接的、具体的宝贵历史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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