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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对"醉驾"危险状态进行形式判断,即只要"醉驾"就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司法无需做出具体判断,这种机械迎合通说坚持之抽象危险犯性质的解释会得出"醉驾一律入刑"的不合理结论,无法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醉驾"的本质是因"不能安全驾驶"而威胁法益,完全没有"危险"的"醉驾"应当除罪化。因此,对"醉驾"侵犯法益的危险状态应进行独立、实质的判断,引入"不能安全驾驶"这一实质标准,进一步细化"醉驾"标准,建立分层判断机制,实现"醉驾"与"危险"判断的同步性,以合理限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大小。  相似文献   
2.
农村青少年犯罪分析及防控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操宏均 《南方论刊》2007,(4):71-71,6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城乡不断交融,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着重分析一下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成因以及构建我国农村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迫在眉睫,不容滞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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