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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构成理论自五十年前从苏联引进之后,很少受到人们质疑。但近年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诸多的批评意见。中国人随意且无逻辑的思维方式,平铺式的叙述叙事方式,简单实用、喜对称的审美观和不喜改革的特性,注定了我们会选择和长期认同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要转换和改革旧的犯罪构成,恐怕首先要改良我们的民族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2.
会见权既是嫌疑人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它有助于嫌疑人辩护能力的提高和律师辩护活动的展开。在司法实践中,会见权行使走入困境:会见启动难,会见需经批准成为常态,会见的主体、时间和次数受限,会见受监督。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确立了会见时仅凭“三证”规则,明确了“会见不受监听”规则。但其效果并不佳。而这一切的关键原因在于侦查组织和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的缺失。因此,我国会见制度再改革的重点也就在于,相应的侦查辩护救济体系的建立、看守所的中立化以及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建立。  相似文献   
3.
侦查中存在着关乎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关键阶段,法治国家莫不重视讯问、辨认、搜查、强制采样等关键阶段的律师参与,以保障人权。律师参与侦查关键阶段,还能提高侦查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为审判辩护奠定良好基础,避免冤假错案。受传统侦查观念的影响和旧有侦查模式的限制,我国律师不能参与关键阶段,给侦查带来诸多负面功效,更抑制了刑事司法的保护功效,也影响了它的准确性与正当性。因此,值得在我国探索并逐步推行刑事辨认、现场指认、讯问、鉴定等关键阶段中的律师参与。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指导性案例迄今共17个。通过文本分析发现,一部分案例确有助于解决司法疑难,但也发现很多问题:政策性案例过多,释法性案例不足,部分案例选择不当;案例文本对案情介绍不充分;与案例相关的诉讼文书及主要证据亟需专门公开;发布者对文本的编辑权限亟需界定;高检案例“要旨”部分在进行事实上的刑事立法;高检选择下级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侵犯了法院的裁判权。未来案例的选择、编辑及公开,需做大量改革,以使其更好地发挥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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