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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桐辉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5):77-86
会见权既是嫌疑人权利也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它有助于嫌疑人辩护能力的提高和律师辩护活动的展开。在司法实践中,会见权行使走入困境:会见启动难,会见需经批准成为常态,会见的主体、时间和次数受限,会见受监督。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确立了会见时仅凭“三证”规则,明确了“会见不受监听”规则。但其效果并不佳。而这一切的关键原因在于侦查组织和侦查程序的“诉讼化”的缺失。因此,我国会见制度再改革的重点也就在于,相应的侦查辩护救济体系的建立、看守所的中立化以及侦查阶段司法审查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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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指导性案例迄今共17个。通过文本分析发现,一部分案例确有助于解决司法疑难,但也发现很多问题:政策性案例过多,释法性案例不足,部分案例选择不当;案例文本对案情介绍不充分;与案例相关的诉讼文书及主要证据亟需专门公开;发布者对文本的编辑权限亟需界定;高检案例“要旨”部分在进行事实上的刑事立法;高检选择下级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例作为指导案例,侵犯了法院的裁判权。未来案例的选择、编辑及公开,需做大量改革,以使其更好地发挥指导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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