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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豪才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23(2):1-2
近几年来,国外行政法学界学术气氛活跃,思想交锋激烈,有新意的论著频频出台,形成二战后又一次行政法学研究的热潮。大体上看,目前学术界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欧美普通法系国家的一些行政法学者,着力剖析与“新政”之前自由放任主义相适应的、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控制行政权理论;同时抨击“新政”以来居于突出地位的管理制度及其“命令—控制”的行为方式,他们强调改革管制、放松管制,强调集体法人参与行使公共职能,奉行“市场主导型”的经济体制模式,并试图以政府与私人的关系为主线,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1]另一种倾向,则主要体现在亚洲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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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治理场域中生成和行动的人权法,应当是能够促成和谐人权保障关系的平衡法,它在机制上表现为人权保障目标与制度安排的匹配性,在内容上反映为公民权利设定的合乎理性,在形式上表现为人权法规范体系的协调一致,在行动上体现为人权保障过程基于商谈形成共识,在结果上表现为人权保障绩效的最大化。由于不同人权之间往往存在着张力,加上人权保障具有跨部门法性,再加上国际人权法依赖于国内法转化或衔接等原因,因此人权法容易失衡,制约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目标的全面实现。要解决人权法失衡问题,应当选择开放性的公私商谈模式、遵循理性的衡量标准对人权入法进行审慎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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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权保障的法治实践,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经验表明,在公共治理背景下生成和行动的人权法应当是平衡法,它对应于和谐的人权保障关系,在机制上表现为人权保障目标与制度安排的匹配性,在内容上反映为理性设定公民权利及其实现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人权法规范体系的协调一致,在行动上体现为人权保障过程的协商共识,在结果上表现为人权保障绩效的最大化。由于不同人权之间往往存在着张力,人权保障具有跨部门法性,国际人权法依赖于国内法转化或衔接等原因,因此人权法比较容易出现失衡,制约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目标的全面实现。要解决人权法失衡问题,必须适应公共治理的崛起,选择开放性的公私商谈模式、遵循理性的衡量标准对人权入法进行审慎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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