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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绍龙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立法协商是将协商民主引入实行选举(票决)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过程的民主活动,是贯彻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具体举措,有助于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地方立法协商不仅需要立足于立法协商的立法性属和协商旨归,更需要根植当下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政治资源,构建起民主法治、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具体程序和运行机制,为立法协商奠定法治保障,从而使立法协商活动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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