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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古代的誓、盟与成文法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笃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6)
本文讨论了中国古代的“誓”、“盟”在成文法形成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并指出,誓是古代最早期的立法形式,但诉诸言辞而不诉诸文字;继乏而起的盟具有准法律的意义,并且采用了书面的形式。成文法正是在此基础上合乎规律的发展,而贯穿三者的则是“盟誓以相信”的示信于民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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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笃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5)
一西汉文帝改革刑制是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汉文帝十三年进行的刑制改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以徒刑及其他刑罚代替肉刑,二是确定或曰重新确定徒刑的刑期。①《汉书·刑法志》关于后者的记述是如下一段文字: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这段文字颇不易解,以致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也对之持存疑态度,谓: “前段之文似是降等之法,今不能详矣。惟云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是完城旦春与鬼薪白粲同为三岁刑。……诸家说城旦春者并云四岁刑,《志》云完城旦春满三岁,其等次相符,独卫宏言作五岁,完四岁,与众说不同。……或云《志》文‘满三岁’当下属,言满三岁者为鬼薪白粲也,然下文又云‘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隶臣妾二岁刑也,与此段文法正同,‘满三岁’不得下属为解,或说亦未是,今姑阙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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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王朝官吏考核制度,是整个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封建国家不仅需要设置大量的官吏,建立庞大的国家机器,而且为着这个国家机器能够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进行运转和发挥作用,还特别注意了对官吏实行考核。韩非子曰,治国之要,在于“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 相似文献
4.
刘笃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6)
本文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对象与方法进行了探讨 ,认为法制现代化研究应该着重研究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过程 ,特别是 2 0世纪的中国法制变革过程 ,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 ,以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对更新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范式的问题也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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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北宋冗官形成的原因、途径和危害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文章认为,北宋冗官之所以严重存在,乃是北宋统治者为防止重新出现唐中叶以来藩镇割据、君权闇弱以至被取代的危险,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措施,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文章最后指出: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冗官问题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 相似文献
6.
刘笃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6)
崔春华同志在《传统文化是否限制罚金刑》一文(《辽宁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中向石英同志提出商榷,他认为传统文化并没有限制罚金刑,同时还对如何评价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提出了一些原则性意见。笔者读后感到,该文的某些论点尚不能令人信服。特不揣冒昧,提出几点意见,向崔春华同志请教。一崔文在题为“传统文化并未限制罚金刑”的第二部分中征引了大量史料,意在说明罚金刑在历史上并没有受到限制。然而,这些按照王朝顺序排比的史料清楚地显示出,罚 相似文献
7.
刘笃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
汉文帝改革刑制,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刻人肌肤,残人肢体”的肉刑。这是汉文帝的一个历史功绩。遗憾的是,由于《汉书·刑法志》的记述过于简略,对于废除肉刑前后刑制变化的情况,人们颇有误解。《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出土,为正确认识这个问题提供了材料。 相似文献
8.
刘笃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4)
《左传·昭公六年》记子产铸刑书,叔向写信批评他,内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这段话是研究古法史的一条重要材料,经常为人引述。然而,究竟何为“乱政”?“禹刑”、“汤刑”、“九刑’指何而言?所谓“乱政作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迄今尚无圆满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在近代宪政的初始阶段,中国和日本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完成了制定宪法的任务。笔者认为,应该重新审视以往比较研究中关于在近代宪政道路上日本获得了成功而中国遭遇了失败的论断。事实是通过辛亥革命,中国的立宪事业摆脱了跟在日本后面亦步亦趋的状态,走上了新的道路,提升到了新的水平;日本的明治立宪虽然比较顺利,但是历史证明它并没有取得真正成功。 相似文献
10.
刘笃才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9(6):5-9
本文对魏晋时期立法改革的成就和条件进行了探讨,认为这一改革是中国古代法律进化的里程碑;而它取得的成就同当时立法方式的改进特别是法学理论的进步有密切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