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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奎中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2):30-32,37
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公司制的核心问题,对公司的规范、有效经营具有决定性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倾向于以股东会为中心的结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责任进行了平衡安排.这种安排,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出现了股东会权力过多;经理法定权力小、实际权力大,权责不对称;制衡机制不到位等问题.笔者认为在修改<公司法>时,有必要对治理结构的治理准则加以具体规定,同时在公司章程里应详尽规定"三会"和经理的权责.不同企业其治理结构应体现不同特点.董事会应以产权关系为轴心作好各项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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