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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华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8-21
在民事执行方面,不仅理论上专家学者在这个领域少有论述,而且实践中中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也非常少,导致实践中执行当事人主体的调整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和疑难化,直接后果就是法院执行难度增加,执行当事人上访数量增加。为缓解法院执行难,减少执行当事人上访数量,解决法院执行压力大,应当从三个方面厘清民事执行当事人主体调整的范围和程序救济:一是执行调整的主体范围;二是执行规范调整的启动程序;三是完善执行审查及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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