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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艳利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2):85-88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与否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的司法实践既不应简单地排除多余指定理论或者非必要技术特征理论也不能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变得过于灵活。就目前来讲,多余指定原则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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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议和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特点,在适用指导性案例时应遵从一定的限制性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制定法;适用案件范围要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程序上由主办检察官提出适用,查明案例时应当区分必要事实和非必要事实,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应当标明所适用的具体指导性案例,并健全检察机关司法文书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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