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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法益关系更为紧密。明晰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法人名誉的保护,亦有利于维护其他法益。鉴于我国法人名誉权法律制度规定简略,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法人名誉权保护现状及不足则尤为必要。现行法将法人名誉权保护诉诸于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中,法人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抗辩事由、责任承担是廓清其与其他法益边界的主要工具。对法人名誉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对法人名誉的非财产利益损害缺乏关注。扩展法人名誉权损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方式,能实现侵权法在保护法人名誉利益方面的补偿及预防功能,从而周延保护法人名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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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结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蔡立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7(3):141-148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物权法》存在法律漏洞。填补这一漏洞的方式为类推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则,设定该权利取得的法律结构。农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以农村村民的成员权为逻辑基点,以合同机制为逻辑线索,具体构成为:农村村民行使成员权与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合同,该物权合同以行政审核与审批为生效要件,宅基地使用权因合同生效而当然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其他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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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2):21-2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简称"北航")法学二十年的发展,在中国法学界树立了一个标杆.北航法学为什么能取得这样快速的发展,我觉得是成功复制了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经验,一是确定了好政策,二是用对了好干部. 北航法学的发展法宝也是这两条,一是有一个非常正确的办学方向,二是有好的领导者和一批优秀的教师. 北航法学确定并坚持的"入主流、有特色"发展思路非常符合自身的实际,一个法学院基础学科如果不强的话,怎么也不能说是一流的法学院,但是基础学科只是基础,靠什么创造品牌、靠什么打造核心竞争力,还是要在特色上做文章. 我关注到,龙卫球院长早些时候带领北航法学主攻工程法学,在建筑施工法律的研究在全国独树一帜.现在又顺应信息技术给社会生活和法学研究带来的变化,率先开展了信息科学与法律的交叉研究,在国内也取得了领先的地位. 这些年,北航法学的发展大概有这两条经验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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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违法判断能够助力识别信息处理者之行为是否侵入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保护范围,对于权益侵害要件认定具有工具性价值。为保障该工具性价值发挥,应建立权益侵害要件双阶层认定机制,以行为规范与信息自决保障的关系为标准,类型化个人信息保护行为规范,确定违法违规行为与信息自决贬损之间的关联状态;个案中,法院需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即权衡信息主体人格尊严或人格自由是否因信息自决受到妨碍而遭受信息处理不合比例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证据偏在会引发信息主体就行为违法所涉侵权事实的证明障碍,行为违法对于主客观构成要件认定具有双重作用,就该事实的证明构成裁判证明评价重心并可能导致证明评价障碍。对此,应在立法框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下,根据案情在客观构成要件认定环节对高度可能的心证程度从低把握,减轻信息主体的证明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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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承载着股东大会整合公司股东利益诉求以及有效监督公司经营的功能预期。然而,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论却无法从权力来源、权力内容和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证成股东大会成为"机关"所必备的实体组织性。股东大会机关化构造及其体现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不仅使我国公司法制无法聚焦于公司实践中真实的利益冲突,还引发了诸多逻辑困境和现实难题。我国公司机关制度应当进行以股东大会"去机关化"为发轫的结构性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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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同意作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备受争议。但无论是"废除说"还是"保留说"均单纯聚焦于立法的政策倾向以及该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关系,并没有利用现有理论和制度资源实现问题的终局性解决。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发包方同意事实上发挥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作用,可以将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生效要件。依循这一解释路径,发包方同意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设计应当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法定性及形式性。但发包方同意属于合同履行环节的问题,其效力仅限于控制权利变动,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