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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应用与发展,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形式。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造成的“恶人受益”问题和“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效用真空”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判断不能”情况下的“效用真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和互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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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证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必要性及其作用,认为交易双方“选择履约意思表示一致”加“交付(登记)”即形成“实践性物权契约”;辨析了物权行为的类型;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具有本质的统一性、互补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利于满足交易各方的“真意”,符合物权“从归属到利用”的发展趋势;提出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共同发挥作用的立法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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