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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庆玉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6,(2)
几年来,很多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进行非法经营,甚至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但由于缺乏惩治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进行犯罪活动的立法,法院对此类案件,往往以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给法人以经济制裁,而不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出现了“以罚代刑”的现象。作者认为:以法人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已成为新时期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特点,实际是法人代表利用职务犯罪。因此,有必要根据新的情况完善刑事立法,以有效地打击法人代表以法人名义进行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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