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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风险认知的差异及其解释——从心理学到社会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海嵩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5):389-393
专家和大众在科技风险认知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对于该现象的解释却一直存在争议."实存论"和"建构论"是看待风险的两大基本模式,但它们提出的解释都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真正解决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专家和大众在风险认知上的对立其实是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分裂,其根本原因是风险社会中的信任危机.欲化解公众和专家在风险认识上的对立,应以协商民主和公众参与为基础,通过开放的公共领域,建立起一个包含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多元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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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31-34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雾霾应急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对健康权保护不足和对财产权、自由权侵害过度的问题。由于雾霾形成机理与传统权利侵害在结构上存在差异,基于传统公法学体系的行政紧急权力理论无法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以国家环保义务理论为基础,可以从效果裁量的两个方面入手,对雾霾应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分析。针对目前部分城市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不符合国家环保义务的内在要求的情况,可以根据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响应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通过司法途径监督、纠正当前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不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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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3(2):178-180
经济诉权是广大社会成员所享有的。针对经济违法行为请求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利。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是经济诉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原告资格界定了经济诉权主体的范围;经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了经济诉权客体的范围;经济诉权的内容包括起诉权、请求裁判权、期待胜诉权、上诉权。与民事诉权相比,经济诉权是公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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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7):60-69
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建立了政府环境报告制度,开创了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新方式和新领域,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及其深化改革。对2015—2016年间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履行政府环境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的实证评估和量化分析表明,尽管目前全国已经有74%的省份至少进行了一次环境报告,但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球型结构,整体上还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中央政府(国务院)的评估得分尚不及全国各省份得分的平均值,亟需加以改进。从规范层面分析,目前政府环境报告制度存在着法律属性不明、程序规则缺失、报告方式不规范、信息公开不足等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细化政府环境报告的程序规则、规范政府环境报告的内容与方式、强化人大监督的刚性约束与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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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5-14
在目前气候变化国际谈判陷入僵局、《京都议定书》实施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各国的国内立法已经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目前,世界各国气候变化立法形成了两个阵营: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墨西哥、韩国、巴西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立法上取得了较大进展,形成了包括综合性立法模式、专门性立法模式、政策性立法模式、分散性立法模式在内的多种立法模式。从整体上看,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立法毫不逊色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推动气候变化立法发展的主要力量,值得我国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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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现状,北京大学教授汪劲尝言:“目前的环境法学研究除了套用较为成型的法学学科之中人人皆知的基本原理以外,很少能够创立自己特有的研究范式和分析范畴,更不用说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发展出不但贴着环境法牌号更重要的是具备环境法实质的方法论。对此,我以为,要想成为一门能够向学者、现实证明存在之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学科,关键是要有‘过人之处’———必须发展出独一无二的理论内核、研究范式和思考进路。”(《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浙江林学院李明华教授等人倾注多年心力所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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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150-161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具有显著中国特色,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以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发布为标志,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经形成相应长效机制,同时还需要在法治轨道上加以持续推进,从制度化进一步走向法治化、体系化,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与法治体系,保障其不断向纵深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在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治理现代化中具有复合型功能,促进了生态环境法治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充分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体系的具体构造,包括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个层面:前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等核心要素,需立足于宪法上央地事权划分的基本原理,形成完善的“中央—省”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立法;后者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程序等不同层面的程序性规则,通过全覆盖形成完备的程序指引和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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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2):18-24
在研究方法上,环境权的属性是一种理论假设,其构成了深入研究环境权体系的起点和基础,而现有的研究大多忽略了这一点。将环境权定位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目前认可度最高、也最为合理的假设,但依照体系建构的要求,其还必须解决自身的普遍性和正当性问题。以习惯权利为基础区分环境权的应然和实然层面,可为环境权的基本人权属性提供更加充分的论证,也是进一步探究环境权体系的起点和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