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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代杰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赃物被添附、被善意取得、被时效取得等赃物转化问题借用了民法理论,必须采用民刑二维视角。赃物被添附的,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添附为恶意添附,不能获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受让人明知添附物包含赃物而接受的,可能构成犯罪。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赃物所有权,即使其事后知悉该物为赃物,也有权继续占有,但在上游犯罪查证前不得出让该物。从善意取得人处受让该“赃物”的人,如明知该物为上上游犯罪行为所得,可能构成犯罪。赃物被时效取得的,并不意味着无刑事责任。只有犯罪行为人占有该赃物既达到取得时效期间又达到追诉时效期间的,才无犯罪问题。如仅达到取得时效期间而未达到追诉时效期间,犯罪行为仍需追究,该物属赃物,应由国家收缴。此情形下,若受让人明知该物为赃物而接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可能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2.
代杰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31-34
民法和环境法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同。排除危害理论上相当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但后三者具有优越性,在法律适用和法律修改时,应当以后三者取代前者。恢复环境原状不同于恢复原状,恢复环境原状是对被污染的生态环境的恢复。对于恢复环境原状,生态学上的生态修复更为科学。生态损害赔偿是对被污染行为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的赔偿。对于生态损害赔偿,只有对属于自然资源的环境要素才可以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问题突出,而法律应对却很滞后,坚持最严格的源头管理,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正得其时。针对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所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得力、司法介入不充分等问题,可借鉴国外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坚持源头管理、综合协调、公众参与等基本原则,从出台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专门法等方面完善法律体系,构建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从禁止生产区、污水灌溉法律监管、产地环境民事责任、产地环境公益诉讼、名优特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等方面重点突破,从而推进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