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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力资源当期实现价值计量研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会计一贯运用货币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计量,而始终没有对人力资源的价值进行计量,更没有对人力资源当期实现价值进行计量。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人力资源当期实现价值计量模型。笔者认为人力资本当期实现价值计量方法宜采用模糊计量方式,价值指标的确定应注意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结合,计量对象应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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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根据贪污贿赂的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与刑罚,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种立法模式直接导致了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保护上的不平等现象。无论是国有公司、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公司、企业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收受他人贿赂的,都统一定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将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同时,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度降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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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诸多社会问题。弱势群体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征表,易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民众普遍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表示同情,对弱势群体犯罪的关注已经不限于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而是基于对现实社会制度的不满。民意对刑事审判施压,客观上影响了刑事审判。对于弱势群体犯罪的审判,牺牲法治、顺应民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来看有利于化解舆情、缓和矛盾,但从长远来看,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却是有害的。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冲突和磨合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必然面临的问题,孤立地谈司法应摆脱民意的干预没有现实意义,而是应营造合理的环境来实现刑事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