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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正在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向着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在这个时候,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团结一切爱国的民族、宗教人士,对实现四化,建设社会主义强国,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32.
《神灭论》是我国南北朝时期唯物主义无神论者范缜所留下的重要著作。在范缜生活的时代,曾经开展了一场反对佛教宗教哲学的激烈斗争。这场斗争实际上是庶族地主反对贵族地的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反映。《神灭论》一书就是在这场斗争中用唯物主义批判唯心主义的战斗檄文。在此以前,有的哲学家曾提出哲学的基本命题:“形、神相资”。意即精神依赖形体,二者不能分离。他们把形神关系,“譬以薪火。  相似文献   
33.
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赵紫阳同志正确地指出:“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在民族地区,当前要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智力开发,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重视民族教育,就是重视民族的未来,办好了民族教育,整个民族就有了希望。所以,我们必须把发展民族教育放在突出的地位。  相似文献   
34.
论清朝对藏区法制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朝统治者入关以后,面对国内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感到旧律已不能适应统治全国的新形势。为了维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决定一方面暂依旧章,采用《明律》;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创制新律。1647年(顺治4年)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津》,颁行全国。这部《大清津》,说是创制,实为《明律》的翻版,没有多少新的内容。康熙年间在藏区制定了《十三法》、《十六法》。雍正年间从“蒙古例”中摘选适用于藏区的条文,制定了《番例条款》。乾隆年间制定了《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与《钦定章程》二十九条。乾嘉以后重修律例…  相似文献   
35.
清政府对青海的立法,是随着中央统治的加强和民族立法经验的丰富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清初,政府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青海地区的特别法规,虽然法律规定中央对蒙古和西藏制定的地方法规可适用于青海,但实际上,青海蒙藏民族各部内部及各族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依据各民族长期形成的习惯法来调整的,法律纠纷也是由部落首领根据习惯法来裁决的。公元1723年(雍正元  相似文献   
36.
我们伟大的祖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这样一个穆穆雍雍的民族大家庭里,必须正确处理民族问题。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必须把它和社会革命问题联系起来对待。必须明确,民族问题不是什么独立自在、一成不变的问题,它是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解决。而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在实现四化的过程中,正确地认识民族问题的实质,认真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对于做好民族工作,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7.
清代是我国多民族国家高度统一和发展的时期,在此时期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成功地处理了民族问题,同时通过立法手段,使民族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了统治政策的贯彻、实施。清政府在以法律手段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中,主要以蒙古、藏族这两个民族为重点。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蒙古族、藏族是历史传统悠久、人口众多、居地辽阔、力量较强的民族,控制了这两个民族,就基本上解决了清代的民族问题。 清朝,青海是多民族聚集的地方,有蒙、藏、回、土、撒拉等许多民族,其中蒙古族、藏族人口较多,居住较广。历史上,藏族人民长期在此游牧、居住。至明朝及清初,蒙古的一些部落相继进入青海,游牧居住在黄河以北的广大地区。随着清政府对青海地区管辖的深入,统治者根据青海蒙藏民族特点,提出四条原则,进行了民族立法。这四条原则是:(1)、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大清律》规定:“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办案。后来《理藩院则例》又规定:“如蒙古例所未备者,准照刑例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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