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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后,为了彻底剿灭北元残元势力,朱元璋多次派兵北征蒙古。在对蒙作战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上,明军进行了精心布置,体现出鲜明的季节性和地域性特征,其时空分布主要依据明军战略任务的阶段性变化而变化,反映了洪武时期明蒙关系及其演变过程中的诸多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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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州地处汉藏交汇地区,是明朝进入川西北和乌斯藏的门户,也是甘青藏茶马古道的枢纽。为了加强对西北藏区的统驭,明王朝大力经营河州,在河州等藏汉边境地带设置茶马贸易市场,建立茶叶征收交易、茶马比价及金牌信符等一系列茶马贸易管理措施,积极开展甘青藏区汉藏之间的茶马贸易活动。明代河州茶马贸易之繁荣,再现了河州在甘青茶马古道中的重要历史地位,同时也促进了藏汉各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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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强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00-105
宋朝对茶马互市实施严格控制,各项制度日臻完善。为确保茶马互市顺利开展,宋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茶马贸易和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以榷茶博马专卖法制为核心,还包括职官管理、市场开禁、茶马价格、入蕃茶禁以及私贩马罪罚条格等具体律令条规,这对保障西北、西南沿边的茶马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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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强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62-66
北宋后期,政府加强对西北的经营和防务。法律上,针对西北蕃部叛逃盗窃、私市私贩等违法犯罪行为,宋廷在加大"汉法"惩治力度的同时,又从西北边地社会稳定和"联蕃制夏"的国家军政战略出发,因地而宜,从轻处罚,反映了宋代民族边区法制与国情相结合、与边地民族政策相结合的鲜明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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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强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4):76-81
北宋政府制定了许多针对西北边区诸族的民族法律法规,但因民族和社会问题的复杂以及军政地理位置之特殊,故其处罚原则与内地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宋对边区蕃人的违法论罪,在贯彻"和断"处刑原则的同时,又将法律政策与民族政策有机结合而轻重其刑、灵活处罚,并由此形成北宋西北边区民族法律法规中刑罚原则的鲜明地域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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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恩信慰怀”的民族政策和“蕃汉各为一法”的法律处罚依据下,神宗开边之前,北宋对西北边区蕃民违法犯罪的处罚,因时而宜、因地制宜且呈现“宽轻”特征。与内地“重法地”法相比,西北边区法律惩治体系反映了一种民族地区特别的刑罚模式,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特别法地”即“轻法地”刑罚理论并付诸实践,为稳定边地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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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通过"以夷制夷"达到对西北蕃部的有效统治,北宋王朝在西北边区任命了众多的蕃官,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蕃官除授、承继、升迁和地位法制,对其行政权限、政绩考课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由此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蕃官行政法制。与此同时,北宋政府还针对边区一些蕃官酋首滋事扰边、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依其情节轻重给予法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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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立国之初,视妥善治理西藏地方及其他涉藏地区为边政之要务,以和平羁縻政策作为基本治藏方略,先后派遣诸多朝臣、边卫军官和藏传佛教僧人前往乌思藏、朵甘及河湟洮岷涉藏地区招抚、册封、赏赐当地僧俗首领。由于赴藏使者职责重大,使命艰巨,故朝廷特别注重其身份和地位,在任选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考量标准和惯例,以确保能顺利完成诏命。赴藏使者是明朝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不仅加强了明朝对西藏地方及其他涉藏地区的有效统治,而且增强了汉藏等各民族间的族际交流和文化认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产生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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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西北边防军政情报的泄漏现象时有发生,给边疆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了隐患.为此,政府一方面制定了诸多控制西北边防情报泄漏的政策与法规,严禁出版、发行和流通军政机要图书,约束和限制边民进出入边界;另一方面加强对军政情报的保密管理,严惩泄漏边防机密情报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防范和阻止了西北边防军政情报的外泄,对维系边疆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