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87篇 |
免费 | 7篇 |
国内免费 | 2篇 |
专业分类
管理学 | 34篇 |
劳动科学 | 2篇 |
民族学 | 10篇 |
人才学 | 6篇 |
人口学 | 4篇 |
丛书文集 | 106篇 |
理论方法论 | 13篇 |
综合类 | 268篇 |
社会学 | 33篇 |
统计学 | 2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4篇 |
2022年 | 6篇 |
2021年 | 1篇 |
2020年 | 11篇 |
2019年 | 5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6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8篇 |
2014年 | 17篇 |
2013年 | 19篇 |
2012年 | 17篇 |
2011年 | 30篇 |
2010年 | 18篇 |
2009年 | 27篇 |
2008年 | 29篇 |
2007年 | 35篇 |
2006年 | 29篇 |
2005年 | 20篇 |
2004年 | 23篇 |
2003年 | 15篇 |
2002年 | 27篇 |
2001年 | 21篇 |
2000年 | 22篇 |
1999年 | 15篇 |
1998年 | 8篇 |
1997年 | 9篇 |
1996年 | 7篇 |
1995年 | 7篇 |
1994年 | 4篇 |
1993年 | 3篇 |
1992年 | 5篇 |
1991年 | 3篇 |
1990年 | 2篇 |
1989年 | 4篇 |
1988年 | 8篇 |
1986年 | 3篇 |
1985年 | 4篇 |
1984年 | 3篇 |
1983年 | 4篇 |
1979年 | 1篇 |
1965年 | 2篇 |
1964年 | 1篇 |
1963年 | 2篇 |
1959年 | 2篇 |
1957年 | 1篇 |
195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9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491.
492.
周兰桂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07,(1):115-118
“后现代消费文化”对传统文艺学、美学的发展与创新提出了崭新的课题。面对社会转型特别是文化转型,“日常生活审美化”、“图像挤压文字”等诸多现象,引发了学界与大众对后现代消费文化的审美焦虑,从而呼唤传统美学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本文围绕“文化转型”、“生活审美化”、“文字与图像的紧张”等相关问题展开必要的言说与回应。 相似文献
493.
终身德育作为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研究终身教育一个重要的视角,也是研究道德教育一个无法规避的领域.本文从动力机制、目标机制、保证机制三个方面分析终身德育的运行机制,以期为终身德育的有效实践做一个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494.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无限追责"亟需纠偏,"避责型不作为"亟需整饬,制度龃龉亟需矫正,这些均表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创设具有较为迫切的现实需求。信托责任有限性、"呼吸的空间"理念、权责一致原则均可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尽职免责制度的创设提供理论支撑。建议将"尽职履责"列举为法定免责事由,设置尽职免责程序以实现尽职免责制度的立法建构;运用"嵌套责任论"识别"职责范围",借鉴"业务判断准则"认定"履职程度"以确立尽职免责制度的适用路径,期冀推进尽职免责制度的新立与善用。 相似文献
495.
现实的权利不可能在法律文本中被完全界定,无论作为社会契约性质的法律抑或作为当事人之间交易性质的合同都存在空白、模糊甚至冲突之处,但在法律的执行和合同的履行中,最终会由不完全契约中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不仅仅是当事人)确定,因此权利的实现程度是由剩余控制权决定的。为降低数据流通的交易成本,《民法典》明确将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予以保护,但却选择性地搁置了对数据进一步确权的问题。当数据权益无法清晰界定或者清晰界定的成本过高,依据机制设计的要求,通过对数据流通过程中重要环节、关键辅助环节或主要运用场景中的剩余控制权进行合理配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定权利界定模糊的问题。由于决策信息成本的约束和政府激励手段的有限性,不可能通过正式制度将剩余控制权配置得完美无缺;而明确将某一剩余控制权配置给当事人、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依然是希望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一种配置。中国目前关于数据权益保护和促进数据流通的规则选择已经走向“责任规则+管制规则”的组合模式,可以运用诸如标准合同、企业数据保护信誉机制、技术标准、数据资产和数据侵权赔偿定价机制等,对某些重要的剩余控制权配置予以明确,以支撑相应法律规则的... 相似文献
496.
嵌入在冗长的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难以引起用户足够的注意。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分散、降低和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本能驱使,亦是平台治理创新的需要。司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保持了足够的谦抑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平台自治。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平台角色和功能的变迁,仅仅依靠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除民商事法律规范外,竞争法可转介为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依据,可将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以及实体性责任免责条款与程序性责任免责条款进行分类规制,细化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并借鉴“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