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1.
人工智能作为一股新兴的科技力量被广泛、深入地应用于刑事司法的各个领域,在带来诸多司法增益的同时,也普遍暴露出司法辅助智能系统“先天不足”、“形式主义”和“无从适用”的弊端。在此背景下,需要人工干预机制从形式化向实质化、体系化方向转变:实体上,辅助智能系统是司法认识活动的客体,其决策则分属刑事证据中的线索、瑕疵证据与司法认知;程序上,实质化人工干预需遵循主体控制、有限介入、主体问责和告知披露等原则。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