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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共财政理念下的预算范围调控之法律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算范围的重新界定在中国预算法修改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文章所指的预算范围,即预算法界定下的收支类型。在公共财政理念下,预算法禀赋中的民主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预算范围被重新丈量;立法理论中的法律实施效果判定也对预算范围的界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及实践的梳理,指出虽然现有法律对预算范围做出了兜底性规定,但因缺乏法律解释使实践操作乏力,而行政法规对于预算范围循序渐进的界定,为其上升为法律提供了理论资源和制度创新的双重支撑;同时,被囊括进入预算范围的部分收支由于其运行中受到体制性因素影响而难以真正实现预算法的目标,故对其界定也需要重新考量。因此,对预算范围的法律设计需要秉承理论,接壤实践,真正实现预算法欲达到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应税所得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所得税法的国际惯例为依据,对应税所得的若干法理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各国学者虽对应税所得有不同的主张,但各国立法时并未拘泥于某一学说,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其所得税法理论体系。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我国应税所得的立法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完全接轨,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相似文献   
13.
应税所得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所得税法的国际惯例为依据,对应税所得的若干法理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各国学者虽对应税所得有不同的主张,但各国立法时并未拘泥于某一学说,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其所得税法理论体系。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我国应税所得的立法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完全接轨,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认为,各国所得税法均建立了特殊费用扣除制度,但因其政治经济制度、社会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随之显现诸多差异;对各国所得税法中的股息所得扣除、折旧扣除、结转亏损金扣除、其他税金的扣除进行了比较;为了促进我国所得税法与国际标准的进一步接轨,我国所得税法中有关特殊费用扣除的规定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刘剑文欧阳建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  相似文献   
16.
本文主张广义国际税法学说,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主要从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客体、主体、法律规范的构成和原则等方面,比较分析了国际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相区别的特征所在。  相似文献   
17.
纳税前置制度的反思与超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纳税前置包括“前置于复议”和“前置于诉讼”两种情形,现行税收征管法实行“前置于复议”,而“2015年征求意见稿”则改采“前置于诉讼”.“2015年征求意见稿”较之现行制度,有所进步,但仍不足以彰显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代税法基本立场.当下对纳税前置制度进行根本性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在“2015年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继续完善,存在小改、中改、大改三种思路.本次修法应彻底摈弃任何形式的纳税前置,通过建立加算利息等诱致性制度、税收保全等配套制度,从而实现兼顾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8.
在文明史的大视野下,国家形态的变迁与财税法的发展呈现出交相辉映的互动态势.从静态的角度看,财税法在不同国家形态下被赋予不同的功能、表现出不同特征;从动态的角度看,在国家和社会变迁的关键时期,财税理论与制度的变革又往往发挥着至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国家转型的重要推手和先声.在封建国家中,税法几未产生,税收只是供养王室的“君主私财”.伴随着征税权的争夺,民主国家方得确立,税收也因私权兴起而被视为“公法之债”,税法则主要表现为消极的控权法.在夜警国家向社会国家的转型中,税收观念在范围上延展至用税,立场也从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财税法成为理财治国之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税收应当被理解为“公共财产”,由此建构起合作、互动的新型财税文化.  相似文献   
19.
20.
近五年来,我国的财经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亦将多项财经领域的法律列入未来五年立法工作计划。总结过去五年财经立法的成果与经验,着眼当下法治建设和财经改革的实践,便能为财经立法的改进提供前瞻性引导和指导性建议。在我国新阶段,应当加快财经立法进程,完善财经法律体系;规范授权立法,改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牵头起草财税法律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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