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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周子亚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62,(3)
何以“什么叫化学”的问題少有人问到,问到了也容易用几句話来解答,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却不断地有人问,并且有大量的书籍在讨論它呢?这不仅是因为法律存在着許多疑难的问題,比如原始法或国际法究竟是不是法律;即使可以肯定是一种法律制度的“英国法”,疑问也会发生。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說是懂得什么叫法律的,一个受过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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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八条提到“司法豁免权”,什么叫“司法豁免”?应该怎样理解?如何运用?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对它作一些解释,并提出一些看法。 “司法豁免”有广狭两义,从广义方面说,它包括对“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根据习惯国际法和条约的规定,一国领土管辖权的行使,不及于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以及许可进入本国的外国军舰和外国军队,这种豁免范围在日益扩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所指称的从事临时(ad hoc) 相似文献
13.
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3)
海洋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从国际法体系中发展起来的,现在它已有形成为单一法规的趋势。根据《海洋法公约草案》(1981年8月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十期后期会议制订)的规定,它是有关领海(包括内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国际航行海峡,群岛国、公海等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海上航行和飞行等问题之规章制度的总称。国际法中这一单独法规的形成,有它一个发展的过程。本文打算就其发展过程作一全面的历史回顾。 相似文献
14.
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2,(1)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的发展,主要是在海洋空间方面,特别是海洋法,发展得尤其快。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拟就待签订的《海洋法公约草案》(即非正式协商案文。以下简称“公约草案”),共分十七部分,三百二十条、八个附件,其规定的详尽,范围的广泛,远非其它国际文件所能比拟。这次海洋法会议,历时已达八载,自1973年12月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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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经四年多了。显然,这个公约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它的签订仍不失为反海洋霸权斗争的一大胜利。而且,在国际法典的编纂工作中,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符合《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项(子款)的精神。有人称它为人类历史上一场意义深远的“海洋革命”,或称为“海洋大宪章”,洵非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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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周子亚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3)
“法典化”是战后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显明趋势。短短四十年期间,在联合国倡导下,各国已经签订了四部重要的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5月23日)和《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签署),此外,还有不少其他次要的国际公约这里尚未提及。 相似文献
18.
实用主义和群体论学者中,有些人强调“群体”,其他人强调政治“过程”,虽则存在这一重要分歧,但他们运用同样的术语,具有共同的兴趣和目的,并且在哲学研究方法上也是一致的。班特莱、富莱特与杜威都认为利益与共同利益原来并不存在,它们是由于活动而产生的;而群体论者认为从群体中的相互作用,引起某些可以叫作规范或共有态度的反应;而共有态度构成共同利益。在杜威看来,取得团体成员身分会促使人们安分守己和政治上公正;而杜鲁门把重迭的成员身分的影响,尤其是把基于整个社会广泛利益而具有潜在势力的团体的成员身分所表现出来的活力,引证来作为卫护宪法和政体的力量。政治领袖们是不受到他们追随者的重迭成员身分的约束的;相反地,他们之间是有相互容忍的默契的;他们同意不在实践场合作破坏性的竞争,以致损害及于全体。实用主义是传统政治学说的一种辉煌修正,也是它未来发展的一种相当正确的预言,经过群体论的苦心援用,证明它对于说明和描述政治行为具有很大价值。但是群体论简直没有谈到政府的日常事务及政策或“权利”的重大改变,没有说明计划政治,因此它只是对一种政治行为进行了完善描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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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调整人类相互行为的一种社会秩序,是以强制作为制裁的手段来对付对立行为。国家创造或实施法律,亦即以国家机关名义来执行任务的个人在创造或实施法律;国家是一种中央集权他的法律秩序,构成国家这种社会的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国家不是“法律的上帝”。纯粹法学说的任务在于分析实证法的结构,因此不能解答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正义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义并没有客观标准,它是建立在人们的主观情绪因素上的价值判断。二元论者把法律分为真实法与实证法,如卢梭认为法律是表达“普遍意志”、德国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渊源于“民族精神”、社会速带关系说则认为只有符合“客观法”的实证法才有拘束力;但是他们对所谓“普遍意志”、“民族精神”和“客观法”究竟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的问题都没有提出答案,实际上只是以一种超级的法律来为实证法辩护而已。因此纯粹法学说坚持将正义与法律划分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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