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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氏族公社时期夫妻埋葬习俗的演变以及导致这种演变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夫妻埋葬习俗的演进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简单的直线发展过程,而是经历了若干曲折和反复;氏族社会时期夫妻埋葬习俗的演进大致说来是同婚姻制度的演进相关联的,并且是由婚姻制度的演进直接引起的;同时,对母系氏族晚期和父系氏族早期来说,出嫁者的氏族、家族或家庭关系是夫妻埋葬习俗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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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和“坟”是死者的埋葬之所,也是古人意识中死者在“另一世界”的生活起居之处。葬后以土填平谓之“墓”,墓上垒筑封土谓之“坟”;它们是不同历史时期出现的同一种事物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由墓演变为坟是埋葬制度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墓和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同一切宗教性习俗一样是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的初期尚无埋葬之俗,人死后随意弃置了事。《孟子·藤文公上》谓:“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大概即是反映了这样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智力的增长,血族感情的观念、原始宗教观念和原始道德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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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有共同的墓地,这是摩尔根概括的易洛魁人氏族的十项特征之一,也是古希腊、罗马氏族的特征之一。我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发掘的大量材料也表明,这是氏族公社时期的一个普遍现象。在谈到父权制氏族阶段的罗马氏族时,摩尔根又提到了氏族墓地被家族墓地所取代的问题。他指出:“在朱理奥·恺撒时代,氏族坟墓还没有完全为家族坟墓所代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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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葬”,亦称“树葬”、“挂葬”、“悬空葬”或“天葬”,是一种古老的葬俗。葬法多是在树杈上架以横木,然后将死者置于其上任其风化,也有将死者悬于树上或陈放于专门制做之木架上的。此种葬俗在我国历史文献上记载颇多。《魏书·失韦传》云:“失韦国,……父母死,男女聚哭三年,尸则置于林树之上”。《周书·异域上》谓厍莫奚人葬俗是,“死者则以苇薄裹尸,悬之树上”。《北史·契丹传》述及契丹葬俗说:“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但以其尸置于山树之上,经三年后乃收其骨而焚之”。方式济《龙沙纪略》则明确提出了“风葬”这一名称,谓“东北边有风葬之俗,人死,以勿裹尸,悬深山大树间,将腐,解其悬布尸于地,以碎石逐体薄掩之,如其形然”。这种葬俗直到解放前或解放初在我国东北地区的鄂伦春人、鄂温克人和赫哲人中尚有流行。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旗和阿荣旗等地的一些鄂温克人中,多以桦树皮、苇子或蓆子裹尸,在树杈上架以横木,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