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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5):69-72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与研究局限于“法定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也具有行政程序的价值,大量的游离于法规范以外的一般行政程序正沦为恣意行政的借口,侵害着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毁损着诚信政府的形象,一般行政程序也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着眼点在于程序合理正当。一般行政程序违背了程序合理正当的,也应视作严重违法,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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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长久以来,基于种种原因,我国采用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然而这一诉讼证明标准曲解了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无视三大诉讼以及相关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有碍程序自身伦理价值的实现,同时又与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相左。绝对确定的一元化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缺陷,因此一元化证明标准必然向多元化证明标准进行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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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制度困境与路径选择——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纠纷解决机制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越来越暴露出现行制度的粗陋;就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可资利用的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救济、权力机关救济及司法救济等,而这些机制存在制度上的困境。从快速解决选举纠纷,维护村民选举的公正性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的视角,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村民自治监督机构,保障该机构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用;同时需要明确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指导作用,实现国家公权力与基层自治权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