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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权利能力限制刍议张梓太1993年12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首都公司法典,该法典对中国公司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拟就中国公司权力能力的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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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害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梓太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999,(4)
公害罪是一种危害环境的犯罪。我国刑法典首次对该种犯罪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公害罪可分两类,一类是污染环境类犯罪,一类是破坏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体多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客观方面则往往把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破坏资源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观方面多为故意,客体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客观方面除要考虑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外,有时还要考虑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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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梓太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2):14-15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也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环境资源法学这一新兴学科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得到迅速发展的。今天 ,我们有幸约请了学界知名的专家学者与崭露头角的新秀 ,就 2 1世纪环境资源法的前沿问题各抒己见。包括 :环境权与环境义务问题 ;新世纪应当重点研究的若干国际资源法问题 ;“绿色”民法典的制定问题 ;WTO与环境法问题 ;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问题 ;公众参与与环境保护问题 ;环境恢复与再生时代和环境立法问题 ;环境法与生态伦理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 ,专家学者们阐述了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观点 ,相信通过这种思想的碰撞 ,会将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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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梓太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1)
简要回顾了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国家气候变化立法的发展进程,包括包含其中的适应性立法之进展。较之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因其在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方面所处的劣势,而需承受更大的气候变化之不利影响,其适应需要之满足甚为紧迫,有助于改善其适应能力和适应秩序的政策与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制度工具。对于拥有庞大人口的发展中的中国而言,适应议题之重要性亦不言而喻,迫切需要系统、融合、协调的适应法律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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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逾千亿元。’“由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作为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后果最主要的责任形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已成为我国环境立法、司法及环境法学研究中普遍关注的问题。环境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很有必要对其特殊性进行探讨和研究。本文拟对其中的有关问题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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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概念在中外法学论著中有过多种界定。譬如:“许可证是对要不然便被限制、禁止或非法的事情的允许”;“许可证是由行政机关核发,以证书或文件形式允许做某种行为,非经允许即为非法的侵权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颁发从事某种被一般性禁止的活动许可证,使受许可人获得从事该项活动的资格”;“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一般人的禁止措施和对于特定人和特定事的禁止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行政措施”等。这些界定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对行政许可基本含义的认识是一致的,它们表明,行政许可的概念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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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长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而辞职,这是行政问责制的体现。但被问责的行政官员是公务员身份,对其惩戒必须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问责是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但缺乏程序上的规定,出于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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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机制之一,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当下中国的环境民事诉讼陷入了多重困境,一方面环境纠纷当事人在经济、信息方面力量对比失衡,原告无能力、或不愿意、或既无能力也不愿意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司法者不愿意、或无能力、或既不愿意也无能力审理环境民事案件;再者,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隐蔽甚至公然阻挠环境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发展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但其关键主要在于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和司法独立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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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环境行政罚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环境行政罚则,一般称之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及其他环境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那些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情况。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前提,行政制裁是环境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由于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直接危及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危害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