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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家庭信托是最早的一种信托形式,是人们运用用益方法处分土地这种家庭财产的产物。在用益制的结构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关联互动,构成土地用益关系的基本要素。在用益制发展的早期,普通法只承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土地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用益关系仍属道德调整的范畴。衡平法兴起之后,才逐渐将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法律关系,后又以判例形式确认了“双重用益”的有效性,家庭信托由此产生。基于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设立家庭信托的家庭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隔,避免了财产混同和损失。家庭信托早期主要用于家庭财产安排,而在当今社会的价值则体现在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上。土地财产管理是家庭信托的一种原始基础功能,信托机构可将其应用于我国家庭土地财产的管理。  相似文献   
12.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于2011年11月12日召开2011年会暨“证券市场法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会议主要学术观点如下:一、创业板股票IPO规范与限售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IPO)并上市条件值得关注.李有星教授等根据创业板开板以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发行审核被否公司情况的统计,分析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现实准入条件.  相似文献   
13.
集资对象是否特定影响民间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向不特定 对象集资。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虽有规定,但所设定的标准简单抽象而难以把握,并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亲 友标准模糊、口口相传行为定性不清等问题。在吴英非法集资案中,集资对象是否特定成了争议的焦点, 而且单纯依靠刑法已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美国在证券私募融资领域建构了“安全港”法律制度,这一制 度在完善我国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认定标准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我国可通过修正现有的刑 事法律规范,明确不特定对象的内在含义,改变现有的融资法律规制格局,转变政府的金融监管哲学,从 根本上解决不特定对象认定困难的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中,征地范围超出公共目的,非公益用地存在范围任意扩大;补偿标准低,补偿款项经常拖欠;征地补偿客体欠缺,征地过程缺乏透明度,农民的参与权和救济权受到限制。原因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内涵不清,集体土地产权虚置;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尤其是处分权。制度完善的措施包括明确征地补偿的受偿主体,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实现补偿标准新的调整。  相似文献   
15.
温州金改的重点在于建立规范和促进民间融资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民间融资制度的创新。《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温州金改最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其涉及民间融资的地方监管、备案登记、私募工具以及信息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创新举措。因立法空间的束缚,温州金改无法摆脱其制度创新中的局限性。对地方金改不能报以一蹴而就的想法,而是要自下而上逐步改革现有的民间融资制度压制,为从国家层面改革相关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6.
李有星 《浙江学刊》2002,(1):204-207
因公司章程设置缺陷等因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无法依资本多数决规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行使控制权的控股不控权现象 ,损害着公司大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防范公司股东控股不控权的对策在于合理地、规范地设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职权 ,合理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合理的人事任免方式和程序  相似文献   
17.
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暨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研讨会于2010年11月28日在杭州之江饭店隆重举行。本次会议得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支持。会议就民间融资的性质、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信息收集、备案制度设计、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  相似文献   
18.
无论在货币支付还是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在迈向深度融合,这预兆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范畴。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新兴。基于国内法律现状,互联网金融不是在交易角度无法可依,而是在监管角度缺乏规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问题,造成金融安全隐患。对互联网金融应实施监管已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共识。在国内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确定监管主体地方化的方向,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构建以会员邀请、资金第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保护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对于投资者决策十分重要,而现实的信息披露存在着无法有效回应市场传闻、定期公告缺乏实质性内容、公告披露滞后于自媒体等怪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在修正,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依然存在披露义务主体范围过小、信息披露数量过多、法律责任设置不够以及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缺陷。相关问题均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找到证据。为此,建议将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定期公告改为分阶段公告;引入“简明性规则”,重点提示投资风险;对国有背景上市公司进行特别处理,追加有关决策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自媒体披露信息进行规范,利用信息技术应对网络化挑战。  相似文献   
20.
我国银行危机处理措施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银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客观存在,但我国处理银行危机的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处理措施单一、制度设计过于简略、对个人的存款利益保护不充分等.国外许多国家银行危机处理措施除了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外,尚有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两种保障措施.我国完善银行危机处理的措施在于完善接管重组制度,构筑必要的应急措施,收购兼并制度、破产制度,谨慎实施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手段,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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