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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包括了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合。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缺乏适用回避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可操作性,并且在该场合,国外刑事诉讼法也无适用回避制度的立法例。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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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振林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1):81-84
本文立足于大陆法系的现代证明责任概念,剖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责任理论。认为,《规定》虽试图引入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但却不够彻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中,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分为二;且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有抽象与具体之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不依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者不能合二为一。第二,《规定》第2条第一款实际上已规定了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二款似显多余。有鉴于此,笔者建议修改有关规定,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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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振林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2-26
法庭上对网络证据进行调查时,举证一方必须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举证证明,把网络证据中的信息当庭转换为感官可以感知的表现形式,以供法庭获取。通过对网络证据的调查获得的证据信息并不都与案件事实有关,必须进行分析、提炼和加工,萃取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形成证据事实。待证事实的证明,实际上就是法官根据调查、分析网络证据得到的证据事实,依据经验规则来推断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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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邮件被用作证据采纳运用成为可能,但这种可能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鉴定。现有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均有不足之处,而把电子邮件的时间属性作为切入点来分析和判断电子邮件真实性的鉴定方法原理易懂,操作简便,容易实现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目的。基于时间属性的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包括时间信息的解析和时间属性逻辑关系的判断。如果判断解析的时间出现逻辑关系矛盾,则可以认定电子邮件遭到篡改,不满足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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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振林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26,58
立法应把网络证据(电子证据)规定为一类新的证据,与原有的七种证据并列,从而解决网络证据的“合法身份”问题;非法秘密录制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不具备可采性,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法院在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时,在证据契约方式、自认方式场合主要是审查这些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在鉴定方式的场合主要是审查鉴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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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规定了初查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取证措施,但该规定未区分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强制性与非强制性。基于我国刑事初查程序禁止采取强制性取证措施的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需要明确各种电子数据取证措施是否可以在初查中使用,即需要讨论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适性问题。讨论了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调取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冻结等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刑事初查适性问题,认为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调取电子数据的部分行为具有强制性,因此其在初查中应当有限制地使用;冻结电子数据属于强制性取证措施,不应在初查中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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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原件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0
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5):33-37
由于电子数据本身的特性,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合,存在原件障碍问题;完整性保证说、复式原件说、结合打印说、分层说均不能完美解决电子数据的原件障碍问题;为有效解决电子数据的原件问题,应引入一种新的关于电子数据原件规则的理论——认证说,即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场合,无论其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只有通过认证才能获得原件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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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振林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30-34
电子文书的原本性,是指电子文书具有原件价值,一份电子文书具有原件价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内容同一性保证;作者真实身份保证;制作时间保证。为了保证电子文书的原本性,可根据一定的标准,采取相应的方法对电子文书进行保存和管理。在需要对电子文书的原本性得到确保进行证明的场合,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法,即电子公证;电子文书证明服务;电子签名;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制度;证据契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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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邮件被用作证据采纳运用成为可能,但这种可能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鉴定。现有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均有不足之处,而把电子邮件的时间属性作为切入点来分析和判断电子邮件真实性的鉴定方法原理易懂,操作简便,容易实现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目的。基于时间属性的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包括时间信息的解析和时间属性逻辑关系的判断。如果判断解析的时间出现逻辑关系矛盾,则可以认定电子邮件遭到篡改,不满足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