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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程宗璋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一大创新.但是,有限责任制度在对公司债权人保护方面却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本文从分析有限责任制出发,研究了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并就完善其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2.
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中 ,企业购并应该由主体根据自身利益作出选择 ,政府不宜介入 ;政府必须拥有独立的国有资本投资机构 ,该机构没有行政权利 ,只作为市场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 ,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行为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保护程序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加重合并当事公司的负担 ,不利于合并进行 ,因此应加以修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企业购并公司立法在未来应向鼓励交易、促进投资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转变。 相似文献
23.
程宗璋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4):28-33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 ,法律家和法学思考者们都应正视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联系。这种联系不只表现在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和因变法而引起的制度文明模式的变迁上 ,更值得关注的是 ,这种联系与中国历史内在性的源流关系。它提示我们 ,在面向未来为理想社会创设法制时 ,不能放弃对自己历史文化资源的解释权 ,而应以积极的姿态来挖掘、引导、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 ,构成不悖于世界共性的现代中国的特色部分。有鉴于此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构中的转化 ,必须谨慎操作 ,做到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 相似文献
24.
程宗璋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3):56-61
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了研究,指出解决问题和不足的关键不在对现行的法律解释体系作细枝末节的修理,而在于对其进行重新架构,并且认为这一架构的重中之重是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地位与作用进行重新定位,以使整个法律解释体系和谐,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25.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理性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程宗璋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0,12(11):12-16
死刑的存废之争源于近代资产阶级人文思潮的兴起 ,至今仍绵延不绝。我国的死刑制度从无到有发展至今 ,在立法技术和刑事理念上都有明显进步 ,对死刑的条文规定和罪名界定也日臻严密 ,而严重恶性的刑事犯罪率的日益加剧仍是当今严酷的社会现实。理性地分析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和完善问题 ,应从政策、甚至是文化传统等背景因素予以反思 ,才能做出新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26.
加入世贸组织以后 ,中国必须履行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义务 ,这就需要研究中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差距 ,以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内实施。本文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利用外资等方面 ,探讨了中国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主要差距 ,并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国内实施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相似文献
27.
程宗璋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将诉讼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之一。通过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送达方式的分析 ,指出了现行送达方式所存在的不足 ,并就如何改进送达方式 ,提高送达效率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28.
程宗璋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2000,9(2):34-42
在我国法院体制改革中 ,作为主流观点的“垂直领导说”对排斥地方行政干预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就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及从根本上确保法院审判独立的要求而言 ,此观点作为一种改革方案 ,它不仅存在违宪性 ,而且其经验性论证及设计前提也存在有明显不足。依此行之 ,后果令人堪忧 相似文献
29.
程宗璋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邓小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了一系列的精辟论述 ,第一次提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 ,阐述了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提出实现法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 ,为依法治国确立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指出两者必须紧密结合 ,同步发展 ;深刻地阐明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创造性地提出了“两手抓”的思想 ,最后 ,完整地提出了指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相似文献
30.
程宗璋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2-65
合伙人资格是起草中的<合伙企业法>所面临的具有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西方相关立法的分析及国内现行相关立法的评价,提出我国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的基本框架自然人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合伙人;法人企业只能作有限合伙人;非法人企业既可作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可作合伙企业的无限合伙人;禁止自然人和非法人企业的双重或多重合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