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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启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11)
本文从我国期货市场实际论证了打击期货犯罪的必要性 ,从立法角度讨论了我国期货刑事犯罪的立法的特点 ,从司法角度探讨了我国对期货犯罪的法律适用。作者认为 :我国期货刑事立法与国外相比 ,特点在于立法方式和刑法调控范围不同 ;司法实践中对于期货犯罪的处理 ,有的直接适用原条文的罪名和刑罚 ;有的则适用原条文的刑罚 ,但需另定罪名 ;还有的则与原条文的行为一起构成新的犯罪 ,但仍适用原条文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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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金融犯罪法制建设论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启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7):81-84
金融犯罪是“理性犯罪”,其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都是在给定的社会环境下的理性选择。从法学的观点看,金融犯罪是在给定的社会金融法制环境下的理性选择。我国当代反金融犯罪的法制(包括金融犯罪之预防和惩治法制)还有一定的缺陷,给金融犯罪的实施客观上留下了机会,或者对金融犯罪心理起到了负面推动作用。我国目前反金融犯罪法制需要建设,而且重点是刑法建设,主要是罪网建设和刑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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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5)
关于处理因情势变更的合同纠纷的思考胡启忠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就语意而言,是指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在合同签订时与合同成立或履行有关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合同签订后出现的物价上涨,国际国内市场变化、社会动乱等。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是合同必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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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12):79-82
本文围绕侵权后果的性质是债还是民事责任和对侵权后果在民法典中是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还是归属民事责任法这两大问题展开论述。论文否定侵权后果是“债”的定论 ,提出侵权后果是“责任”的新结论。论文提出了对侵权后果应归属“民事责任编”的立法意见 ,指出了己进入人大常委审议程序的《民法典 (草案 )》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编”的非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胡启忠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8(6):12-24
股权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本质上是非法集资,刑法适用时需要区别真假股权众筹对待:真实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擅自发行股票”定性,虚假股权众筹中的非法股权众筹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定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与“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相比,只是名义变化,实质内容一致,因此对其的性质认定与对股权众筹名义下的非法股权众筹的处理思路相同。在现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实业的背景下,非法股权众筹刑法应对的基本策略应当是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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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型高利贷”是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禁止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情节严重者契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文义射程,司法对其入罪于法有据。否定者未作“个贷型高利贷”与“放贷型高利贷”区分,全盘否定民间高利贷入罪司法的合法性不能成立。“放贷型高利贷”的入罪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级事项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把握,升格标准(情节特别严重)可依“情节严重”起点数额的5倍确定。 相似文献
8.
胡启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2(1):90-95
设立金融犯罪是为金融犯罪司法制定法律根据,本身也要依据一定的科学根据."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需予刑罚处罚",分别是行为被设立为金融犯罪的社会学根据和法学根据.我国据此规定了36种金融犯罪,但仍不完善.针对问题,提出了金融犯罪设立之完善构想增补新的犯罪(尤其应予增补基金和信托领域的金融犯罪和国际金融犯罪),修订既有罪状. 相似文献
9.
当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一面引导全国各族人民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伟大旗帜”,邓小平的法学思想,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研究邓小平的法学思想,不仅是发展我国法学理论的需要,而且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需要。然而,由于邓小平的法学思想主要不是集中地表现在他专门的著作之中,而更多的是分散地附著于或融铸于他的报告或谈话之中,这就需要法学理论工作者去整理和挖掘。最近推出的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杜耀富所著《邓小平法学思想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就在这方面作了可贵的努力和尝试,堪称研究邓小平法学思想的崭新成果。 相似文献
10.
胡启忠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5)
中国古代金融刑事法制文化源远流长。信史证明 ,中国古代至迟在秦代开始就有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 ,以后各代相继发展。中国古代的金融犯罪包括三个方面 ,即货币制造方面的犯罪、货币流通方面的犯罪和借贷方面的犯罪。其中主要是货币犯罪 ,特别是铸币犯罪。比较而言 ,唐朝及其以后各朝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更为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