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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与伦理结合的内在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科学揭示司法与伦理之间的关系及司法伦理的本质,对于完善人类的科学司法之道,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的司法伦理研究存在的一个根本缺陷是没有从理论上解决司法与伦理结合的“何以可能”问题。本文认为,司法伦理的存在是由司法活动和司法系统的内在要求决定的─司法本身内在地具有道德性;司法的道德性表现为司法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司法伦理就是这样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司法的道德性规定为解决司法与伦理结合的“何以可能”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实现伦理在司法活动中的支撑作用提供了客观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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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与约束的统一性。基于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存在于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阶段,而不可能存在于法律适用阶段。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指法官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最终受制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而不是受制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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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近代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该学派主张决定论,反对自由意志论,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形成主观主义刑法理论。该学派虽然给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方法,但是建立在主观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刑法理论也给共犯本质理论研究带来了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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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死刑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因为死刑制度源于人类社会的人伦基础,尽管死刑曾经被滥用过。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必须经过死刑存在正当性的限定才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死刑的实际适用应该被严格限定在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范围之内。因此,以“人权规范”作为死刑存在与否的真正基础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