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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日本政府曾进行了一次"价格维持行动"以抬升股价,其内容包括:限制股票出售,利用公共资金购买股票,以及冻结和不允许国有股的出售。结果并没有真正达到其预期目的。针对我国股市目前面临的问题,我国不能用公共资金来托市以增强股市的吸引力,而应该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证券执法和司法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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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会强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3):1-9
我国目前将P2P网络借贷划归为银行监管机构管辖,这是一个望文生义的错误方案。P2P网络借贷产品大部分符合“投资合同”的要件,应属于“证券”,应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P2P贷款具有去中介化的性质,属于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因此,银行监管机构不能对其进行审慎监管。由于P2P网络借贷产品的发行人没有牌照,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机构监管。此外,由于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大型存款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根据“双峰监管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是两种性质和风格不同的监管,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行为监管也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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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比例原则,在税收大数据执法过程中,无论是税务稽查、税务检查,还是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处罚;无论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都需要遵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目的特定与目的正当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均需要逐步在税务大数据执法中予以落实。具体而言,不得对没有偷漏税嫌疑的公民进行大数据监测和稽查,要避免设立中央数据库;大数据稽查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该是与偷漏税直接关联的个人信息,并且处理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执法目的所必需的最小范围之内。既要发挥大数据的价值,又要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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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确立的约束性企业规则是欧盟个人数据跨境传输规则中的适当保障措施之一,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工具具有显著优势。我国自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仅参照引入了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还未明确在我国法律中引入。为了便利我国企业“走出去”,我国应引入约束性企业规则。为此,我国应明确约束性企业规则的上位法依据,同时合理借鉴他国实践经验,打造中国式约束性企业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