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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看法认为,汉代婚姻关系形成时不受等级约束。早在十六世纪,茅坤就提出“汉代婚姻无法度”,说这是“古今来所无之事”。今人台湾学者陈虹先生也认为,婚嫁时讲究门当户对,不是汉代的常态。对于这种观点,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汉封建专制政权与家族宗法组织息息相关。因此,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等级、尊卑、亲疏划分在汉代是广泛存在的,从而在婚姻关系上必然要不可避免地打上封建等级性的印记。汉代婚姻缔结时的等级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婚家双方经济地位相近。《汉书·赵广汉传》载,西汉颖川地区的富户大姓“相与为婚姻”。东汉时,“富贵之男娶得富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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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目标意识,或曰具有目的追求的人,在其社会历史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挫折情景。挫折,作为社会历史运动过程中主体所经常碰到的现象,理应成为历史认识论的一个范畴。彭卫同志撰文《历史活动中的挫拆情景与主体反应》,指出主体在挫折面前的“应激反应”11种与“应缓反应”2种,对其进行有益的归纳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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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生活史的研究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生活史是研究历史上人们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外在现象和内在规律的专门史。它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的内容: 一、饮食。如主食、蔬食种类,食具状况,饮食方法(时间和次数)以及饮食的共性和等级性。 二、服饰。如常服、礼服、军服、官服、囚服的状况,制作服饰的材料,服饰形制演变及其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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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性别史研究中,一些有争议或成为定说的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如第一,关于齐地“巫儿”风俗,作者参照文化人类学资料,不同意“巫儿”是古代内婚制遗存和“巫儿”即赘婚两种意见,认为“巫儿”实际上是古代世界普遍存在的因与神灵交往而不能与人发生性关系习俗的遗存。第二,关于祓禊,学界的一种看法是,它反映了当时的求子习俗,作者通过对相关史料的分析,认为祓禊与求子无关。第三,关于不举女婴,学界普遍认为这一现象在汉代广泛存在,并将之作为古代社会性别歧视的重要依据。汉代社会杀婴的原因有多种,最常见、最普遍、影响最大的是贫困杀婴,多数情形下是男女均不举,因此不宜简单地将之作为汉代社会重男轻女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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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卫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1)
传统看法认为,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到了唐代才正式出现①。近几年来,虽有云梦秦简等珍贵文物出土,许多人仍然坚持(?)说,认为秦汉时期的婚律十分简略。笔者不敢苟同成说。现缀合若干心得,献陋于方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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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气病、性病、天花:汉代疑问疾病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汉代的某些疾病的认定学界有不同意见,本文对脚气病、性病和天花在汉代是否存在进行了讨论。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出土资料的分析,本文认为长江流域(也包括珠江流域)脚气病的发生和流行大致与稻米成为主要食物以及稻米加工精致化同时或稍后,这个过程的发生大约在战国时期到两汉。现存的秦汉文献和文物资料中既没有性病的确凿资料,也没有显示与性病有关的社会因素,淋病、梅毒等性传播疾病在汉代尚不存在。天花在中国的第一次大流行大约在公元476年—497年之间,它的传入应当更早一些,但汉代尚无此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