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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是我国人大监督权的基本内容,也是立法机关履行人权保护宪法义务的重要方式。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宪法基础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运作机理是以人大代表为主导的多元主体通过宪法商谈最终实现权利保障。尽管国家层面尚无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践,但地方人大的丰富实践为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实施提供了参考经验。运用宪法思维完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这两项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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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0-64
以广州最近出台的汽车限购令为分析样本,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限购令在公民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宪法及其他法律存在冲突,也不符合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与比例原则的精神。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当下,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和公共决策时,应当充分注意"立法者的审慎义务"。可经由制度性的民主商谈程序进行利益衡量,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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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依宪法治国,树立起对宪法坚定不移的信仰是对公众宪法情感的最高要求,是树立宪法意识的最高层次。公众普遍的宪法信仰可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心理基础,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奠定良好的精神底蕴。面对宪法信仰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缺失,切实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权威,是树立宪法信仰的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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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5-9
建立和谐社会是人类不懈追求的共同理想。和谐社会本身是宪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它与宪法价值有着深切契合。宪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机制,政治协商制度是诚信友爱的重要平台,违宪审查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最高守护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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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对于保持宪法的生命力至关重要。在当前协同治理的背景下,宪法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国家与社会的协商情势,晚近兴起的协商民主为此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协商民主秉持人民作为宪法最终实施者的理念,认为宪法实施就是人民通过宪法创设的协商机制来自我表达,形成公共理性实现对法律和公共决策合法性大众控制的过程。构建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机制需要从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出发,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并让公民宪法论坛等大众协商机制成为新的民意与舆论形成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