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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传强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1,(6)
要开展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首先应了解咨询对象的咨询内容,以及相应的心理障碍类型,即进行心理诊断。心理诊断的方法很多,例如,观察法、访谈法、个案法等,但以上几种方法都是经验性的。只能进行定性诊断,而且,诊断的结果常常是片面的,甚至还会犯主观主义错误。随着心理测量学的不断深入发展,作为研究手段和测量工具的心理测验已广泛应用于人才选拔、职业指导、因材施教、心智缺陷和精神疾。病的早期诊断等心理咨询的各个方面。心理测验是借助标准化的量表或问卷测量个体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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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侵犯的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权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诉讼欺诈在我国仍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由此所导致的诉讼欺诈"同案不同判"现象比较严重,司法实践中对侵财型诉讼欺诈一般按"三角诈骗"来处理,对非侵财型诉讼欺诈按有关妨害司法秩序罪处理。立足于刑法特有的规范价值和防卫功能,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是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的必然选择。在诉讼欺诈入罪的基本立场下,有必要从刑法视角对诉讼欺诈进行"三元"解构,宏观上探寻诉讼欺诈入罪的必要性,中观上厘清诉讼欺诈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微观上配置诉讼欺诈入罪的罪刑当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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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传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3):99-102
在支配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罪过要素中,犯罪意志是核心,它体现了直接犯罪故意的罪过实质.犯罪意志是一种动态的心理活动过程,它是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犯罪意志的形成和表现过程实际上就是犯罪目的的展开和实现过程.直接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就是行为人意欲通过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作用一定的对象,促使危害结果产生,以达到预期犯罪目的的意志活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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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传强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29(1):245-250
毒品违法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社会群体都深受其害.加强禁毒立法研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同一切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我国二百多年来的禁毒立法演变趋势看,禁毒立法的内容日益完备、形式多种多样,毒品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大和明确,刑罚规定的轻重总是与当时的毒品泛滥程度相关.尽管我国现行的禁毒法律法规内容比较充实,但因其分散规定于刑法典和一些行政法规中,体系较凌乱,有的条文含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因此,制定一部完备而统一的《禁毒法》就显得非常必要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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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主观超过要素应当是隶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同时独立于故意,无需客观要素与之对应的一种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超罪过性、超客观性和功能性这三个判断标准,可以在我国《刑法》中找到有关主观超过要素的规定。但是主观超过要素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它提前了犯罪既遂的时间点,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重刑主义之嫌;部分主观超过要素还存在不恰当地限缩犯罪圈的问题;另外,主观超过要素的内隐性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证明困难和操作随意的双重困境,在其客观化后还可能导致罪名、罪数的认定混乱。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弊端,有必要结合主观超过要素本身的可变更性,对我国《刑法》中现存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行修正,具体包括构成要件精简化和主观要素客观化这两种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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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将导致公诉权进一步拓展,法官量刑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限缩。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在促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检察官无法对所有案件都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律师执业能力难以满足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的需要、复杂案件中法官与检察官的量刑分歧难以消除、量刑建议精准化并不必然能提升司法效率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对量刑建议方式进行优化改造。对于简单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其余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规范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限制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幅度并根据被追诉人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作出不同规范,建立量刑建议的“双向说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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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之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梅传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5(4)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在理论上可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正确实施和不断完善提供依据;在实践中可以为预防和治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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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刑法自身完善的现实需要,以及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来看,有必要对我国《刑法》进行全面纂修,使之成为一部更加符合时代需要、体现中国特色、科学完备、垂范久远的刑法典。刑法典的全面纂修,应积极回应社会治理需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和能动性,贯彻融会贯通的系统思维,遵循回应性、前瞻性和系统性理念,继续坚持统一刑法典模式,对当前“总则编+分则编”式的框架体系进行优化,同时确立轻罪及其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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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兜底条款的主要解释方法为同类解释规则,但该规则在学术理解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误区和困境.该解释方法不能概括兜底条款的全部适用范围,还存在任意解释的缺陷,不能准确划定兜底条款的解释范围.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来源于同类解释规则本身的标准尚未统一;另一方面,滥觞于规范保护目的对兜底条款的指导功能被遗漏忽视.立法活动总是围绕规范保护目的进行,例示条文与兜底条款作为法律文义表达的部分内容,均受具体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制约,发挥规范保护目的对兜底条款解释的指导作用有助于限定行为入罪范围.此外,相较于模糊、抽象的兜底条款,例示条文具有明确行为类型的作用.因此,就同类解释规则的标准而言,应采用行为类型标准说,更有利于行为刑事违法性的判定,以避免规范保护目的成为兜底条款的唯一解释依据,从而产生将实质违法性作为唯一入罪理由的风险.重视规范保护目的及例示条文对兜底条款解释的双重制约,有助于实现法安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