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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够发挥救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作用。这是因为:其一,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其二,从国家承担的保障人权义务来讲,法院也不能例外。在中国,人民法院并不享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但可以借助普通法律的适用通过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直接适用普通法律来保护权利,即在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指引下通过确定普通法律中具体权利的内容等方式来发挥救济基本权利的作用,以此来促进中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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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践权威是一个尝试性概念。宪法要得到民众的认可,必须通过宪法实践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违完审查作为宪法实践的主要形态,其具体方式因不同的外来影响和政治司法传统而有所不同,但基本形态是一种高级的专门司法。每个国家实践违宪审查都会遭遇障碍,但只要保持尝试,规范操作,并持守自制的立场,终会确立起其他权力难以企及的完法实践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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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辉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8(1):18-22
宪法的本体含义在于 :宪法至上、宪法至尊、宪法至本。真正多数人的意志是宪法权威的内在根据。制定修改条件的严格和程序的复杂以及最高的法律效力得出了公开的确认构成宪法权威的外在根据。宪法权威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两个因素的支持 :人们普遍对宪法的信仰和宪法的形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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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及其相关法——以基本权利的立法完善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宪法的保障人权精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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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享有宪法监督权,但宪法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而对全国人大并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法无授权即无权"的公权力原则,应该认为全国人大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问题在于,全国人大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一定的宪法条款作出说明,以此作为判定争议的法律或行为是否构成违宪的依据,实质上是在进行宪法解释.为化解这一矛盾,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从理论上将宪法解释区分为作为宪法解释制度的宪法解释与作为宪法监督方式的宪法解释两个方面,并对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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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辉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7-46
宪法监督制度能否有效运转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予以考量。绝对主义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从其不应受法律上所设置机关的监督的政治逻辑推论,将导致实践困境。在宪政的话语重新厘定和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地位、人民代表大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是化解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尴尬的关键。人民代表大会不能简单等同于人民意志,专门机关的宪法监督机制的设立并不会导致民主背反的理论难题。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与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考量宪法监督体制之外,特别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制约与影响。区别规范性审查与基本权利救济的特殊性,交由不同的机关分别应对不失为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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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发展速度和增长速度的计算公式为:发展速度=(报告期发展水平)/(基期发展水平=a1/a0,增长速度=(增长量)/(基期发展水平)=(a1-a0)/a0或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a1/a0)-1。实践证明上述公式有一定局限性,即只有到报告期和基期的发展水平均为正值时才能采用上述公式计算速度指标.但当基期水平为负值或基期和报告期均为负值时,就无法计算速度指标,也就无法进行动态分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用如下计算公式:报告期发展水平-基期发展水平增长速度=基期发展水平的绝对值发展速度一增长速度速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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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权立法的回顾与前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广辉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6):48-51
新中国的人权立法跨越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其中经历的艰辛与曲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回顾与总结,从中发现值得汲取的经验教训,为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开展人权方面的立法提供借鉴。从中国当前的发展状况和今后所要实现的目标来看,制定专门的人权法可以比较好地回应人权保障的需要,为建立完善的人权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