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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正>数字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不仅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同时也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对象。信息网络犯罪在当下刑事案件中占比越来越高,由于此类犯罪具有跨地域性、涉众性、链条性等特征,仅仅依靠传统侦查措施和方法可能已无法胜任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就自生自发地探索了许多新兴侦查措施和方法,如远程勘验、远程询问、抽样取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2.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救济性上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违约性上诉不仅助长被告人投机心理,而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目的。对违约性上诉的限定主要有“效力维持型”和“利益收回型”两种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效力维持”模式并不具有可行性。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探索“利益收回”的限定模式,主要是借由检察院抗诉并经二审改判收回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防止“利益收回”模式中的回应性抗诉在司法实践中演变为报复性抗诉,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  相似文献   
13.
在线诉讼中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既源于当事人主体性理论,也源于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和精细化为其提供的外在空间,法院在线上诉讼中经历着从"场所"到"服务"的基本理念变革也要求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从权利主体来看,在线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是各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利益性质来看,它是程序性诉讼权利而不是实体性诉讼权利;从行为效力来看,它是程序性形成权而不是程序性请求权。按照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概括性程序选择和具体性程序选择、合意性程序选择和单方性程序选择、积极性程序选择和消极性程序选择、事前程序选择和事后程序选择。《在线诉讼规则》虽然对不同类型程序选择权的适用范围、运行机制、法律效力等予以规定,但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随着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在土地控制方面采取的严格措施是否会有相应的松动,这已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焦点.就此,记者(以下简称记)采访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以下简称孙).  相似文献   
15.
合适成年人在场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最佳利益。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存在立法目的模糊、合适成年人范围混乱、程序性制裁阙如等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导致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刚性不足;合适成年人替代制度模糊,导致其实践运行混乱;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属不清,存在对未成年人二次侵害的风险。可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场权属于未成年人,理顺合适成年人之间的位阶关系,确立违反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程序性制裁。  相似文献   
16.
论我国城市化背景下的刑罚失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犯罪数量也急剧增长,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是我国城市化背景下犯罪数量上升的重要原因。我国在运用刑罚手段来控制犯罪时却存在刑罚失衡的问题,这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是结构性失衡。刑罚结构性失衡加剧了社会中既有的分配不公,制约了刑罚功能有效实现,对解决城市化背景下的犯罪问题产生了阻力。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在司法活动中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就是证据审查。人工智能为证据审查提供科技赋能,减少司法裁判的恣意性,提高证据审查的实效性,但是,人工智能在证据审查中的应用存在证据审查建构模型数据样本不充分、证据规则结构化转换不完整、证据审查程序缺乏可视性等风险和问题。为了应对人工智能在证据审查中的上述风险,需要明确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和证据审查中的辅助地位,提高司法人工智能训练的案例样本数量和质量,在技术层面提升人工智能自然语言转换能力,在规则层面限定司法人工智能在证据审查中的适用范围,将专家辅助人制度引入司法人工智能审查证据领域,强化对司法人工智能审查证据结果的说理论证。  相似文献   
18.
《电子数据规定》第6条承认了初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但其仅能解释为初查中可以采取任意性侦查而非强制性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的区分标准主要在于侦查行为是否干预或侵害被调查人的重要权益.电子数据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可复制性等特征,导致其取证模式、取证行为与传统实物证据存在较大差异,由此衍生了诸如网络远程勘验、网络在线提取等新型取证行为,这些取证行为并不都属于任意性侦查而允许在初查中使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初查电子数据在转化为定案依据之前,须经法定调查程序审查认定.在证据调查之中,应按"重大权益干预"标准对初查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类型和性质予以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19.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重要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处遇措施,在实践中应具有较高适用率。通过对东北地区检察机关实施新刑诉法的实证调研发现,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存在适用率低、适用对象特定、相对不起诉侵蚀附条件不起诉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源于部分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知识储备不足、司法体制障碍、人员配置紧张等因素。有必要强化专题法律培训,纠正检察官认识误区,消除司法体制障碍,引入社会专业机构,降低检察官工作负荷,以有效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  相似文献   
20.
谢登科 《兰州学刊》2022,(10):84-94
从留置决定作出的阶段或环节来看,可以将留置措施区分为“立案型留置”和“调查型留置”。立案型留置是将留置措施部分嵌入立案程序之中,在作出立案决定时同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从外部来看其具有相对的同步性,从内部来看其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其适用条件具有双重性。我国各级监察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地开展了立案型留置的创设与探索,这主要源于立案型留置部分回应了留置措施类型化、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有利于克服监察立案公开制度的弊端,监察机关对立案法定要件存在过高把握倾向等因素。但是,立案型留置与现有监察立案制度、初核限定规则、留置证明标准等制度之间具有潜在的冲突关系,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带来相关制度异化风险。因此,对立案型留置的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内容予以限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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